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251號
KSDV,102,司促,55251,201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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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債 務 人 光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傳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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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