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158號
KSDV,102,司促,55158,201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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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158號
債 權 人 艾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堯
債 務 人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育仁
人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清算人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 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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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