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411號
KSDV,102,司促,54411,201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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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41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呂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計收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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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