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訴人與被告郭胡華逢、陳孟慧、郭士麟、郭梓麒間因101 年度
訴字第130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34,0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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