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6號
KSDM,103,聲,296,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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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楚衛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楚衛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1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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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