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號
KSDM,103,聲,26,201401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邦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貳枝、非制式子彈伍顆、彈匣壹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邦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而查扣之非制式手槍2枝 、非制式子彈5顆、非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彈殼3顆、彈匣1 個,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1 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1 、2 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 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邦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 被告業於102年7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80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 案件扣得之非制式手槍2枝、非制式子彈5顆、彈匣1個,經 送鑑定結果,認前揭非制式手槍2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分係仿造槍(含彈匣1個)及改造手槍,擊 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另非制式子彈5顆,均可擊發,認 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0日刑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 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經試射結果,無法擊發,認不具 殺傷力;另非制式彈殼3顆,係經鑑定試射後之子彈彈殼, 因已喪失子彈之結構,其性質均已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 此部分聲請沒收,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 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