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0號
KSDM,103,聲,20,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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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
聲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機車手把套壹雙,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元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 罪確定。惟扣案仿冒迪士尼布匹7捲、仿冒LV機車手把套1雙 ,因屬修正前商標法第82、81條第3款所販賣之商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現經修正移列為商標法第98條 )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 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該條文雖是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但仿冒商 標之商品,並非違禁物,單純持有者亦不構成犯罪,必須是 修正前商標法第6條、第81條(現經修正移列為商標法第95 條)之「使用」行為,第82條(現經修正移列為商標法第97 條)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行為才構成 犯罪。依據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本案既無宣告主刑,自 不能單獨宣告沒收(從刑),此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情形不同(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68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參照)。三、經查:被告黃元和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76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及經本院以102年度智簡上字第7號諭知無罪,復經 上訴,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號駁回 上訴而告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書等可 參。前開案件扣得「LV」商標機車手把套1雙,經鑑定結果 確係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迪士尼布匹7捲,經鑑定結果雖係仿冒「迪士尼」



商標之商品,有認定通知書附卷可憑,然該扣案布匹係被告 置放於倉庫角落並無販賣之意圖,經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認定 明確,當非屬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 商品,亦非違禁物,且單純持有者不構成犯罪,是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就非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為單獨宣告 沒收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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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