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聲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劉士維
相 對 人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有增
相 對 人 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有順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壢簡字 第一O一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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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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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百二十五萬零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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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六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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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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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百二十五萬零七百八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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