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 告 張如君 廖忠勇 林千智 劉馨嚀 徐惠滿 李珮綺 黃豆花 林力群 陳銘智 陳張阿姻 張菀庭 江吉平 吳語潔 劉湘妮 王仲明 黃正儀 張丁菊英 黃昱翰 陳信璋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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