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 告 楊淑卿 蕭秋鳳 蕭銘政 張喬安 楊逸嫻 楊宗翰 陳梅 林琨芳 曹淑芳 楊寓戎 李長憲 蕭文桂 楊珮繡 林李寶鶴 林孟慧 李寶蓮 黃趙水蓮 龔美蓮 陳來娣 江美鸞 鄭慶煌 林季儒 鄭伯涵 劉慧妙 趙麗芳 李月英 卓鈺婷 黃玉雲 林姿瑩 詹信 蘇秋蕊 侯玉娟 侯郭素嬌 黃明祝 李蔡玉珠 藍太宏 黃寶卿 梁杏帆 江唯甄 陳銘珠 姜心誠 陳凱京 周瑞源 潘春美 林婉婷 林永昌 楊詠棋 張益振 林永華 李秀麗 李秀玲 潘寧彤 李培綜 吳葉哖被 告 簡妙敏 黃家蓁 王明輝 李麗玲 許雅雯 簡佑印 朱國瑋 張峻豪 李志桐 陳敏 王逸松 劉姿嫺 張有璦 洪宗寶 歐欣瑀 楊小慧 蔡瀞慧 陳瑞誼 鄭凱豪 柯家騫 曾子寧 鍾壬海 陳采暄 陳雪娥 林雅玲 李芊嬅 朱語葳 楊千芬 陳文舟 謝忠興 洪旻萱 胡景惠 張雅茜 陳彥然 楊珮柔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簡妙敏、黃家蓁、王明輝、李麗玲、許雅雯、簡佑 印、朱國瑋、張峻豪、李志桐、陳敏、王逸松、劉姿嫺、洪 宗寶、歐欣瑀、楊小慧、蔡瀞慧、陳瑞誼、鄭凱豪、柯家騫 、曾子寧、鍾壬海、陳采暄、陳雪娥、林雅玲、李芊嬅、朱 語葳、楊千芬、陳文舟、謝忠興、洪旻萱、胡景惠、張雅茜 、陳彥然、楊珮柔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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