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72號
KSDM,102,附民,172,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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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被   告 洪智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自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奕超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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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