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忠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劉筱娟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律師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洪麗淑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張宗翰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施中平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簡妙敏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劉柏東
謝胡寬
謝旻錚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李長通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黃家蓁
許毓廷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王明輝
許雅雯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李麗玲
選任辯護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簡佑印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朱國瑋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張峻豪
李志桐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陳敏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劉智輾
指定辯護人 彭俊雄律師
被 告 王逸松
劉姿嫺
張有璦
洪宗寶
楊小慧
蔡瀞慧
鄭凱豪
上7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歐欣瑀
陳瑞誼
柯家騫
鍾壬海
陳采暄
馬湘雲(原名馬玉蘭)
上6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曾子寧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陳雪娥
指定辯護人 李慶隆律師
被 告 李芊嬅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林雅玲
朱語葳
楊千芬
陳文舟
謝忠興
高福昇
黃謝阿花
上7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洪旻萱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施金枝
吳月霞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胡景惠
吳麗敏
張雅茜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被 告 劉東翟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陳彥然
楊珮柔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陳清和律師
被 告 吳雨靜
蘇珮芝
劉瑞益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周庭安
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律師
鄭伊鈞律師
黃晹勛律師
被 告 陳俊傑
張英隆
陳榮陞
陳昱琳
上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謝雅慧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甘芳良
楊亞臻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侯絲眉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許閔茹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7799、7991、10443、15751號)、暨追加起訴(102年度
偵字第10443、15751、17917、1997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911、24912、24913、25006、25007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02、2120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戊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億元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丙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丁V○○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丙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癸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癸N○○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均沒收。
癸W○○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癸W○○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A○○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A○○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U○○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U○○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c○○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甲c○○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己G○○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丁i○○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丁i○○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F○○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G○○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O○○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乙○○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辛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申○○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亥○○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I○○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辛M○○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癸g○○、庚z○○、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己j○、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丙辛○○、乙庚○○、b○○、辛F○○、戊r○○、癸J○○、丙t○○、丁乙○○、戊甲○○、己M○○、辛O○○、蘇珮芝、劉瑞益、陳昱琳、戊R○○、謝雅慧,均無罪。 事 實
一、戊p○○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前案),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 訴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億元;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 訴字第69號審理,於100年2月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於102年 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億元;戊p○○不服再 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壬N○○前 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 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易字第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 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未構成 累犯)。戊p○○於前案交保後,仍不知謹言慎行,而另起爐 灶,自100年底起,化名「陳庚」重組吸金集團,明知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 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 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藍丕澤(已於102年2月22日 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 第14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壬N○○等人(詳後述)共 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 ,由戊p○○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包 括各專案制度、階級職稱、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 比例等)、活動策劃、對外聯繫及資金運用等,並以藍丕澤 名義成立「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商報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於100年12月8日設立登記 ,營業項目:投資顧問等)、「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下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於101年1月19日設立登記,營業項 目:報紙業等)、「卡友日報有限公司」(下稱卡友日報公 司,於101年4月2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及 以丁V○○名義成立「臺北美容有限公司」(下稱臺北美容公 司,於101年12月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五金批發業等。 上開3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以戊A ○○名義成立「宜蘭美容有限公司」(下稱宜蘭美容公司, 址設宜蘭縣羅東鎮○○街000○00號,於101年12月18日設立 登記,營業項目:化妝品批發業),策劃「餐飲、商品、旅 遊、住宿綜效行銷專案」(新式合約書改稱「餐飲、旅遊、 商品綜效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下稱「綜效行銷專 案」),且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同路 70號9樓之4(下稱古亭辦公室)為總公司辦公處所、臺北市 ○○區○○路○段00號5樓(下稱西門辦公室)為分公司辦 公處所【以上5公司、古亭及西門辦公室,合稱「美的世界 集團」】。復由壬N○○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貴 族世家牛排館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店」,下稱「 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下稱高雄行政中心)、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5樓(下稱臺南行政中心)、宜蘭縣羅 東鎮○○街000號之13(下稱宜蘭行政中心)等處設立行政 中心。另由乙玄○○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16樓之3(下 稱桃園據點);由甲子○○在新竹市○○路000號6樓之1「現 來商報」營運處(下稱新竹據點)、臺中市○○路00000號4 樓(下稱甲子○○臺中據點);由己G○○臺中市○○區○○路 000號「喜佳美飯店」512號及810號房(下稱己G○○臺中據 點);由庚丁○○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下稱 新北市據點);由丁i○○在嘉義市○區○○○街00號(下稱 嘉義據點)等處,分別設立聯絡據點。以俗稱「老鼠會」之 多層次傳銷方式,並以「綜效行銷專案」之名義,招攬不特
定民眾加入成為會員,稱會員為「經銷商」,而假以「商品 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會員(下稱「經銷商」)收取投資 款,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基本投資額度為10萬元( 即1單位),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 ,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 、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 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 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詳後述)【於101年12月( 扣稅)後,如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0萬、1000萬元,即 以中盤、大盤等級加入,中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萬500 0元及禮券5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月可 領取現金130萬元及禮券50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 年後得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以此方式非銀行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現金、禮券、美容商品或其他服 務等),使加入投資之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又 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經銷商 ,每月均可按其盤級分別獲取2.5%、5%或10%不等之「推薦 獎金」,即⑴「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 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2250 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 )、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 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 ;⑵「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 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 12期之「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 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 年12月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 ,後改為10萬8000元);由經銷商憑藉上揭高額「推薦獎金 」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而有非基於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給予此等「推薦獎金」 。戊p○○復將「綜效行銷專案」分為禮券專案、美容專案、 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遊專案、博弈專案、樂 透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取紅利之方式為:①禮券專案,每投 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 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②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 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 0元)、每月免費作臉4次(或1次領取5組保養品);③石油 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 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得持500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
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④電信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 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 )、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電信 費用;⑤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 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 內之餐飲消費由集團補助;⑥旅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 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 ,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 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補足差額;⑦博弈專案,每投資10 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經銷商自行湊足4人打麻將2小時 ,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⑧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 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 民眾得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西門辦公室等處,繳交投資 款,或匯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亦得前往高雄行政中心(即 「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 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 ,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汽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戊p○ ○為拓展前開投資吸金業務,委由不知情之丁G○○排版大量 印製發行「美的世界時報」、「美的世界時報系特刊」、「 海峽商業月刊」、「海峽商報」、「卡友日報」、「新竹時 報」、「咖啡飲料時報」、「現來商報」、「廣告禮券商報 」、「水果時報」、「法治日報」、「經濟時報」等刊物, 在其上刊登全省各千萬經銷商(即大盤)專訪,分享渠等加 入成為經銷商之「成功創業經驗」,且刊登預告集團定期在 全國各處舉辦旅遊、餐會活動之相關訊息,並定期舉辦汽車 抽獎等活動供經銷商參加,對每位新加入之經銷商贈送「新 人禮」(包括報紙雜誌、VIP貴賓卡、美食護照、折價券、 贈品等),製造「美的世界集團」獲利豐富、福利優渥之假 象,以迅速壯大組織、吸引更多民眾加入投資,以達其非銀 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目的。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 時,其所屬之中盤(或大盤)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 繳納「組訓費」(以小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 商繳納;以中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 組訓費額度為投資金額10﹪),「美的世界集團」所收取之 組訓費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作帳,以支付前揭旅遊及餐會等 活動、新人禮之開銷,集團並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織訓練課 程(下稱「組訓課程」),由戊p○○本人或集團之核心幹部 、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吸 收招攬下線之方式,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加碼投資或招 攬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而對外招攬大眾投資「美的世界集
團」,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有如附圖一所示之 投資人,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戊p○○等人之鼓吹,而各於 附圖一所示投資時間,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一所示 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明細及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一「被 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所示)。戊p○○以 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 金額總表」所示)。
二、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 ○、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 丁i○○等人,均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所登記之營業項目, 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對 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 明瞭,及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 亦知悉明瞭,竟與戊p○○、藍丕澤等人,共同基於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壬N○○為「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核心幹部,接受戊p○○指揮 ,向集團內其他成員下達戊p○○一切指令、及向戊p○○回報 集團內所有吸金業務之狀況;且負責推廣美容專案,於集團 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專案之 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及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免費美容 商品或作臉服務等事宜。壬N○○並擔任西門辦公室負責人, 管理西門辦公室之一切業務,且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 月間起(即藍丕澤去世後),每日於結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 室丙p○○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 入款項(即每日新單)、及每日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 禮券等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核對加總之後,由壬N○○決 定取回古亭辦公室全部或部分款項,而於當晚指派丙N○○、 丁V○○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 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予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 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 交給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 獎金及其他開銷。又,古亭、西門辦公處每日所收新單資料 (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 ),則由該2處辦公室員工壬x○○、丁l○○等人,將合約書 等資料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在臺 北市○○區○○○路000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
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每日新單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 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 ;且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 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 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則由西門辦 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 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壬N○ ○復於102年2月間,依戊p○○之指示,與高都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岡山營業所(下稱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 接洽,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 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 ,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 辦抽獎活動之用,車牌號碼分別:ADD-3916號(登記丁V○○ 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登 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已在臺中 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記至陳義一名下)、ADD- 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 )、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 ○○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 (登記午○○名義)。再者,壬N○○分別在高雄、臺南、宜 蘭地區,陸續成立行政中心,並僱請癸W○○、丙t○○、丙辛○ ○等人負責各該行政中心之行政事務,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 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由西門辦公 室將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匯入各該帳戶, 再領出後發放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壬N○○共同以上 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 額總表」所示)。
㈡丙p○○(綽號YUKI)係藍丕澤之特別助理,協助藍丕澤綜理 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每日新加入之 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 每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 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丕澤審閱;並負責核發古 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 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又於古 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 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將合約書等資料 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於當日將資 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 ○○、丙p○○回報;且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 、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
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 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 ,若有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 其更正。再者,丙p○○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月間起( 即藍丕澤去世後),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 」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壬N○○對帳,由壬N ○○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壬N○○於當晚指派丙N○ ○、丁V○○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 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 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 室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放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足以支付翌日應 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收取之現金扣除 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金,均由丙p○○ 向壬N○○回報(於藍丕澤死亡前則向藍丕澤回報),由壬N○ ○指派丙N○○、丁V○○以前揭方式在古亭、西門2處據點之 間搬運現金支應,丙p○○與丙N○○均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 交接。丙p○○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1億1350萬元( 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㈢丁V○○為西門辦公室員工,先前擔任帶團旅遊工作,即於集 團舉辦經銷商旅遊活動時一同隨行,負責車輛、飲食、住宿 之安排及行程安全等工作;而於101年底起,改任負責將新 進經銷商名單資料鍵入電腦之職務。丁V○○受壬N○○指揮, 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 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 丁V○○A帳戶)、「臺北美容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 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丁V○○B帳戶)存 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早晚各 1次,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 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即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 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 ○、丁V○○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 午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 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丁V○○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 1億1231萬3242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㈣丙N○○為西門辦公室財務主管,受壬N○○指揮,負責現金之 收取、發放等事務,即負責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 納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禮券等明細),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 由癸g○○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 至各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 乙己○○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又自102年2月間起 ,依壬N○○之指示,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 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 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壬N○○,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 ,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丙N○ ○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丙N○ ○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10億460萬元(詳如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㈤戊A○○為大盤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西門辦公 室為其辦公處所,且依壬N○○之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宜 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戊A○○A帳戶)、「 宜蘭美容公司」名下之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下稱戊A○○B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 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 戊A○○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62萬元(以借用帳戶匯 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