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387號
TNEV,106,南簡,387,2017081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翁瑞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水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