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5216號
KSDM,102,簡,5216,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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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叁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叁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叁郎黃毓嘉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叁郎因與黃毓嘉 間之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 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黃毓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 名譽之事,恐嚇黃毓嘉,使黃毓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嗣經黃毓嘉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黃毓嘉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叁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毓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證人駱筱嵐於警詢 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9張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 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分別供承在卷,是以被告與告訴人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 告對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已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 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 治法關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規定予 以論罪科刑,從而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102年2月19日16時16分許起至102年3 月14日20時38分許止,此段期間中之恐嚇犯行,乃持續進行 並未間斷,且均以傳輸手機簡訊之手段為之,顯出於被告之 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 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 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 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爰審酌被告僅因感情糾紛,不思理 性解決問題,竟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手段恐嚇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精神畏懼及痛苦,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時 間 │被告發話行│簡 訊 之 內 容│告訴人受話│ │ │ │動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號│
│ │ │ │ │碼 │
├──┼──────┼─────┼─────────────────┼─────┤ │ 1 │102年2月19日│0000000000│…林北用這輩子的生命來(跟妳們配)│0000000000│ │ │16時16分 │ │試看看…真正臭雞八。 │ │ ├──┼──────┼─────┼─────────────────┼─────┤ │ 2 │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我正重宣佈(黃毓嘉)妳傷我有多重│0000000000│ │ │凌晨0時35分 │ │/我就會還妳有多痛/妳真的是一個不│ │ │ │ │ │見棺材不流淚的(臭雞八)… │ │
├──┼──────┼─────┼─────────────────┼─────┤ │ 3 │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妳原本會擁有的幸福/換來妳永遠的(│0000000000│ │ │凌晨0時45分 │ │惡夢)。 │ │
├──┼──────┼─────┼─────────────────┼─────┤ │ 4 │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所以ㄚ要保重喔…千萬不要領到(殘│0000000000│ │ │6時22分 │ │障手冊)呦…還妳一句話(加油喔)千│ │ │ │ │ │萬不能(殘障喔)。 │ │
├──┼──────┼─────┼─────────────────┼─────┤



│ 5 │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妳只有二條路可以走/等到我寄相到妳│0000000000│ │ │8時54分 │ │姊夫手機以後/一定會讓妳姊心理疙瘩│ │ │ │ │ │/引起她們日後感情/家庭混亂/這一│ │ │ │ │ │切都是妳這個外來客帶給她們的困擾妳│ │ │ │ │ │也沒有臉在那裡逍遙。 │ │
├──┼──────┼─────┼─────────────────┼─────┤ │ 6 │102年2月20日│0000000000│很好不甩我/林北瘋給你看。 │0000000000│ │ │8時59分 │ │ │ │
│ │ │ │ │ │
├──┼──────┼─────┼─────────────────┼─────┤ │ 7 │102年3月1日 │0000000000│…我現在有點閒錢有的是時間了!該是│0000000000│ │ │8時44分 │ │換腳色來玩看看了!妳應該最瞭解我的│ │ │ │ │ │個性!…什麼叫(不甘願)妳會知道…│ │ │ │ │ │那隻畜牲會(領悟到)。 │ │
├──┼──────┼─────┼─────────────────┼─────┤ │ 8 │102年3月8日 │0000000000│我說出我的真心話/也不怕妳出賣我/│0000000000│ │ │23時6分 │ │我一定會讓牠(躺在我眼前)我發誓/│ │ │ │ │ │這輩子唯一這件事/我一定會做到。 │ │ ├──┼──────┼─────┼─────────────────┼─────┤ │ 9 │102 年3月8日│0000000000│我一定要讓牠(橫躺在我面前)一定會│0000000000│ │ │23時24分 │ │做到!一對恩愛的情人被這隻禽獸不如│ │ │ │ │ │的畜牲搞到一個每天躲著過日/一個每│ │ │ │ │ │天如千刀萬割/行屍走肉/連活也不想│ │ │ │ │ │活的過日/一切都是牠害的!我一定要│ │ │ │ │ │讓牠橫躺我前!! │ │
├──┼──────┼─────┼─────────────────┼─────┤ │ 10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看看我會不會忽然出現在妳面前! 最│0000000000│ │ │凌晨0時39分 │ │好連那隻(畜牲)一起讓我(登到)試│ │ │ │ │ │試看…玩我﹗騙我﹗戲弄我﹗把我當猴│ │ │ │ │ │子耍。 │ │
├──┼──────┼─────┼─────────────────┼─────┤ │ 11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慘了!真的把我惹火了,我不管花│0000000000│ │ │凌晨1時24分 │ │多少錢,一定要抓到妳。 │ │ ├──┼──────┼─────┼─────────────────┼─────┤ │ 12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知道玩我玩到要出事了呦。 │0000000000│ │ │凌晨1時41分 │ │ │ │
├──┼──────┼─────┼─────────────────┼─────┤ │ 13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一定讓妳身邊所有人跟我一起…發瘋│0000000000│ │ │凌晨1時4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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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是妳把一個深愛妳的人/原本一再原諒│0000000000│ │ │7時23分 │ │妳/可憐妳的人/又變成更恨痛妳是人│ │ │ │ │ │/黃毓嘉…我這次發重誓/不會再原諒│ │ │ │ │ │妳了﹗還有妳真的會為了再次欺騙我付│ │ │ │ │ │出妳這輩子最嚴重的…代價! │ │
├──┼──────┼─────┼─────────────────┼─────┤ │ 15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當妳心存僥倖的過一天時/別忘了第二│0000000000│ │ │7時49分 │ │天我回隨時出現在妳面前/當時出門買│ │ │ │ │ │東西吃東西甚至再跟(畜牲)再一起時│ │ │ │ │ │!別忘了(悲劇隨時會上演) │ │
├──┼──────┼─────┼─────────────────┼─────┤ │ 16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就要為妳對我所做的事!一次付出│0000000000│ │ │7時54分 │ │總代價!妳心裡準備好﹗…出門時要注│ │ │ │ │ │意﹗什麼叫(驚死)! │ │
├──┼──────┼─────┼─────────────────┼─────┤ │ 17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這一生絕對會在妳身上做一個完美的│0000000000│ │ │8時4分 │ │句號!一定會讓妳知道(愛妳多深!恨│ │ │ │ │ │妳就多深)妳會體會什麼叫做…欺我者│ │ │ │ │ │哀! │ │
├──┼──────┼─────┼─────────────────┼─────┤ │ 18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睡覺的時候!就是我想報復的時候!│0000000000│ │ │8時30分 │ │…我會一次跟妳算清楚!誰阻擋也沒有│ │ │ │ │ │用! │ │
├──┼──────┼─────┼─────────────────┼─────┤ │ 19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還是搬離那裡就是要再跟那隻(畜生狗│0000000000│ │ │13時26分 │ │)偷來暗去﹗如果是的話﹗妳們就準備│ │ │ │ │ │好…後事!我一定會讓妳們上頭條新聞│ │ │ │ │ │的!只因為妳騙我騙到無法收場了﹗ │ │ ├──┼──────┼─────┼─────────────────┼─────┤ │ 20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妳繼續閃妳的/我繼續找我的/…我會│0000000000│ │ │17時25分 │ │把妳抓出來!試看看 │ │ ├──┼──────┼─────┼─────────────────┼─────┤ │ 21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我猜的如果沒有錯﹗妳都是用那隻手機│0000000000│ │ │22時7分 │ │在跟那隻畜生聯絡的…很好﹗很好﹗很│ │ │ │ │ │好﹗我跟妳說一定會出人命的!試看看│ │ │ │ │ │! │ │
├──┼──────┼─────┼─────────────────┼─────┤ │ 22 │102年3月12日│0000000000│如果我沒猜錯,那隻狗畜生在妳旁邊/│0000000000│ │ │22時15分 │ │很好﹗我跟妳們這對狗男女說最後一次│ │ │ │ │ │/妳們準備選…墳墓 │ │




├──┼──────┼─────┼─────────────────┼─────┤ │ 23 │102年3月13日│0000000000│黃毓嘉﹗妳的如意算盤這次真的打錯了│0000000000│ │ │凌晨3時9分 │ │﹗跟妳那隻狗說…(我的命)很快就會│ │ │ │ │ │送妳們!……很快! │ │
├──┼──────┼─────┼─────────────────┼─────┤ │ 24 │102年3月13日│0000000000│出門時記得要注意旁邊…我隨時會給你│0000000000│ │ │9時43分 │ │們…驚喜! │ │
├──┼──────┼─────┼─────────────────┼─────┤ │ 25 │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黃ㄚ毓嘉﹗妳讓我痛苦過日!這輩子│0000000000│ │ │11時29分 │ │妳也別想(快樂的活)! │ │ ├──┼──────┼─────┼─────────────────┼─────┤ │ 26 │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我要讓全臺灣的人知道妳和那隻狗畜│0000000000│ │ │14時2分 │ │牲對我的傷害!還有我也一定要找到妳│ │ │ │ │ │們!… │ │
├──┼──────┼─────┼─────────────────┼─────┤ │ 27 │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黃毓嘉…妳罪加一等﹗…我一定有辦│0000000000│ │ │14時15分 │ │法出現在妳面前叫妳跟我…道歉…賤 B│ │ │ │ │ │﹗ │ │
├──┼──────┼─────┼─────────────────┼─────┤ │ 28 │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嘻嘻!妳看我怎麼出現在妳眼前!…等│0000000000│ │ │18時51分 │ │我喔! │ │
├──┼──────┼─────┼─────────────────┼─────┤ │ 29 │102年3月14日│0000000000│等下看我去高雄怎樣把妳挖出來!(叫│0000000000│ │ │20時38分 │ │小賀)就不用再躲順便人叫多一點﹗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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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