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娟卿
胡本平
胡書瑜
胡書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清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