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36號
TNEV,106,南簡,36,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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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娟卿
      胡本平
      胡書瑜
      胡書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清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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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