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為仁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83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不詳時 地」,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1 年8 月下旬某日,在不詳 地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 件)
二、按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 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 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是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 告收受他人財產犯罪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證件贓物,行為實有 可議,又衡以被告前於98年間因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9年 度審簡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確定,有該 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核,仍未建 立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正確觀念,再犯本件收受贓物罪,應 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供述所犯細節,態度尚可,又其本 件收受之贓物幾近全數經員警發還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單 在卷足參,各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以被告除 前揭受緩刑宣告案件外,別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紀 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惡,復斟酌被告為 本件犯行時,方甫成年,思慮難免未臻成熟,末斟以其自述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標準。至之 猶扣案而未能發還之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係被害人涂開元 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360號
被 告 甲○○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附表二所示蘇盈臻等人失 竊之物品,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猶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自不明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嗣經員警 據報後,於民國102年1月22日 9時5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所核發 102年度聲搜字第94號搜索票,在甲○○位於高 雄市○○區○路街00巷00號住處實施搜索,起獲如附表一所 示之贓物。
二、案經蘇盈臻、楊雅麗、許雅婷、郭芙伶、蔡岱芸、黃千金、 吳鎮廷、蘇盈卉、陳曉瑜、方子錤、彭郁婷、王慧如、孫于 婷、沈祐竹、劉偉成、李信賢、郭家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移送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贓物,且將之藏放 在自己之房間內,復明知該批物品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此 外,前開犯罪事實並據告訴人蘇盈臻、楊雅麗、許雅婷、郭 芙伶、蔡岱芸、黃千金、吳鎮廷、蘇盈卉、陳曉瑜、方子錤 、彭郁婷、王慧如、孫于婷、沈祐竹、劉偉成、李信賢、郭 家倫於警詢時指訴歷歷及被害人賴勁宏於警詢時指述綦詳,
可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確實屬於告訴人蘇盈臻等失竊之物品 ,而前開贓物係警方從被告住處房間內起獲乙情,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8份與照片4張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乙 ○ ○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起獲贓物 │
├──┼────┼──────────────────┤
│一 │蘇盈臻 │自小客車駕照、自小客車學習證、健保卡│
│ │ │、樹人醫專學生證各1枚。(已發還) │
├──┼────┼──────────────────┤
│二 │楊雅麗 │重機車駕照、美髮丙級證各 1枚。(已發│
│ │ │還) │
├──┼────┼──────────────────┤
│三 │許雅婷 │身分證、健保卡各1枚。(已發還) │
├──┼────┼──────────────────┤
│四 │郭芙伶 │身分證、健保卡各1枚。(已發還) │
├──┼────┼──────────────────┤
│五 │蔡岱芸 │身分證、健保卡各1枚。(已發還) │
├──┼────┼──────────────────┤
│六 │黃千金 │身分證、健保卡各1枚。(已發還) │
├──┼────┼──────────────────┤
│七 │賴勁宏 │身分證、健保卡各1枚。(已發還) │
├──┼────┼──────────────────┤
│八 │吳鎮廷 │身分證1枚。(已發還) │
├──┼────┼──────────────────┤
│九 │蘇盈卉 │身分證1枚。(已發還) │
├──┼────┼──────────────────┤
│十 │陳曉瑜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一│方子錤 │原名方曉菁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二│彭郁婷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三│王慧如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四│孫于婷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五│沈祐竹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六│劉偉成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七│李信賢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八│郭家倫 │健保卡1枚。(已發還) │
├──┼────┼──────────────────┤
│十九│涂開元 │健保卡1枚。(未發還) │
└──┴────┴──────────────────┘
附表二:
┌──┬─────┬────┬───┬────────┐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被害人│被竊物品 │
├──┼─────┼────┼───┼────────┤
│ │民國(以下│高雄市前│ │自小客駕照、學習│
│一 │同)98年12│鎮區文橫│蘇盈臻│證、健保卡、樹人│
│ │月5 日4 時│三路 184│ │醫校學生證、郵局│
│ │58 分 │號前 │ │提款卡、相機、手│
│ │ │ │ │機、現金30000 元│
│ │ │ │ │ │
├──┼─────┼────┼───┼────────┤
│ │98年11月19│高雄市前│楊雅麗│重機車駕照、美髮│
│二 │日4 時30分│鎮區一心│ │丙級技術證、相機│
│ │ │、文橫路│ │、手機 │
│ │ │口 │ │ │
├──┼─────┼────┼───┼────────┤
│ │98年12 月3│高雄市前│許雅婷│身分證、健保卡、│
│三 │日4 時 │鎮區南天│ │郵局提款卡、現金│
│ │ │街「Sog │ │3500元 │
│ │ │o 」百貨│ │ │
│ │ │後門停車│ │ │
│ │ │場 │ │ │
├──┼─────┼────┼───┼────────┤
│ │99年7 月23│高雄市鹽│郭逸稼│身分證、健保卡 │
│四 │日14時6 分│埕區鹽埕│(郭芙 │ │
│ │ │街 140 │伶) │ │
│ │ │巷 21 號│ │ │
│ │ │前 │ │ │
├──┼─────┼────┼───┼────────┤
│ │98年8月1日│高雄市前│蔡岱芸│身分證、健保卡、│
│五 │ │鎮區南天│ │現金2000元 │
│ │ │街夢酒吧│ │ │
│ │ │前 │ │ │
├──┼─────┼────┼───┼────────┤
│ │98年12 月3│高雄市前│黃千金│身分證、健保卡 │
│六 │日4 時 │鎮區南天│ │ │
│ │ │街 125 │ │ │
│ │ │號前 │ │ │
├──┼─────┼────┼───┼────────┤
│ │98年11月12│高雄市前│賴勁宏│身分證、健保卡、│
│七 │日3 時50分│鎮區南天│ │軍人身分證、汽( │
│ │ │街、林森│ │機)車 駕照、郵局│
│ │ │路口 │ │提款卡 │
├──┼─────┼────┼───┼────────┤
│ │98年11月22│高雄市前│吳鎮廷│身分證、健保卡、│
│八 │日4 時30分│鎮區文橫│ │汽( 機) 車駕照、│
│ │ │三路 170│ │郵局提款卡、現金│
│ │ │號前 │ │3000元 │
├──┼─────┼────┼───┼────────┤
│ │98年12 月1│高雄市前│蘇盈卉│身分證、相機、手│
│九 │日 │鎮區南天│ │機 │
│ │ │街「夢酒│ │ │
│ │ │吧」前 │ │ │
├──┼─────┼────┼───┼────────┤
│ │98年12 月3│高雄市前│陳曉瑜│健保卡、現金1000│
│十 │日4 時 │鎮區南天│ │元 │
│ │ │、文橫路│ │ │
│ │ │口 │ │ │
├──┼─────┼────┼───┼────────┤
│ │98年11月26│高雄市前│方曉菁│健保卡、現金2500│
│十一│日4 時25分│鎮區文橫│(方子 │元、筆電、MP3 化│
│ │ │、林森路│錤) │妝品、眼鏡 │
│ │ │口 │ │ │
├──┼─────┼────┼───┼────────┤
│ │98年11月12│高雄市前│彭郁婷│身分證、健保卡、│
│十二│日 │鎮區南天│ │提款卡、信用卡、│
│ │ │、文橫路│ │重機車駕照、現金│
│ │ │口 │ │3000元 │
├──┼─────┼────┼───┼────────┤
│ │98年12 月3│高雄市前│王慧如│身分證、健保卡、│
│十三│日4 時 │鎮區三多│ │駕照、現金2000元│
│ │ │路三越百│ │ │
│ │ │貨前 │ │ │
├──┼─────┼────┼───┼────────┤
│ │98年7 月1│高雄市前│孫于婷│身分證、健保卡、│
│十四│日 │鎮區南天│ │臺銀提款卡、現金│
│ │ │街 │ │1000元 │
├──┼─────┼────┼───┼────────┤
│ │99年10 月│高雄市前│沈祐竹│身分證、健保卡、│
│十五│15日 │鎮區南天│ │提款卡、現金1000│
│ │ │街 │ │元 │
├──┼─────┼────┼───┼────────┤
│ │98年12 月│高雄市前│劉偉成│健保卡、軍人身分│
│十六│20日4 時30│鎮區滇池│ │證、合庫提款卡、│
│ │分 │街中山停│ │美金100 元 │
│ │ │車場內 │ │ │
├──┼─────┼────┼───┼────────┤
│ │98年12 月1│高雄市三│李信賢│身分證、健保卡、│
│十七│日 │民區鼎山│ │汽( 機) 車駕照、│
│ │ │路「家樂│ │現金31000 元 │
│ │ │福」前 │ │ │
├──┼─────┼────┼───┼────────┤
│ │98年12 月│高雄市前│郭家倫│身分證、健保卡、│
│十八│19日3 時50│鎮區三多│ │軍人身分證、汽( │
│ │分 │、南天街│ │機)車 駕照、郵局│
│ │ │口 │ │及土銀提款卡 │
├──┼─────┼────┼───┼────────┤
│ │96年12 月│高雄市鼓│涂開元│健保卡 │
│十九│31日22時34│山區旗津│ │ │
│ │分 │三路中區│ │ │
│ │ │停車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