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7622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2215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 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機關即 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仍在 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詳如附 表一、三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 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 於民國101 年11月底起,即已陸續向淘寶網網站上之商家販 入連同附表二、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仿冒附表一、三 所示商標商品,約自101 年11月底某日起,將連同附表二所 示商品在內之仿冒商標商品,擺設在其任實際負責人而從事 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 0號之「PUBU服飾店」 (登記名稱:潔陵商行,甲○○同時透過網路同名商店刊登 商品圖片及上址等交易訊息;聲請意旨誤載為「PUPU服飾店 」,應予更正);及約自102 年2 月9 日起,將連同附表四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仿冒商標商品,擺設在其設於高雄 市○○區○○街000 號前之攤位(下稱前述新樂街攤位), 俱公開對外陳列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20元至4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 嗣員警先於102 年2 月11日18時許,在前述新樂街攤位執行 取締勤務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循 線於102 年3 月7 日14時5 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PUBU服飾店」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 品,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其於101 年11月底起陸續向 淘寶網販入連同附表二、四所示之商品後,旋即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路00000號潔陵商行及社群網站上,以「PUB U 」商店名陳列或刊登連同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
自102 年2 月9 日起,將連同附表四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公開陳列在前述新樂街攤位上,俱有意販售予不特定人。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網頁列印資料及現場採證照片。
3.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4.鑑定人吳圓圓出具之RILAKKUMA(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薈萃 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萬國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告訴人凱斯 金斯頓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鑑 定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主任邱愛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代理人陳絲倩律師之說明書暨 認定通知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5.被告雖辯稱:伊不知道是仿冒商品,伊有要求對方提供授權 證明,但對方說帶回去就可以賣了云云。惟查:附表一、三 所示之商標,俱為國際知名品牌,常見諸於電視媒體、報章 雜誌,社會大眾對於該等商標原具一定熟悉度,且被告於上 開購入及陳列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時,就該等商品係屬 仿冒商標之商品應有所知悉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自陳:伊 學歷為澳洲雪梨技術學院大專、有服飾業經歷,知道香奈兒 、拉拉熊及凱蒂貓(HELLO KITTY )等品牌圖樣,伊沒有授 權書、保證書或來源證明;伊不清楚香奈兒正廠服飾價格, 但不可能用伊購入之價格買到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4頁); 再觀諸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商品,或欠缺防偽雷射標籤 、或在圖案上有變形及被重畫、品質粗劣、或商品所使用之 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而與原廠有異,俱在外觀上存有 與真品可明顯辨別之差異,其中附表二編號2 之商品真品單 價應為2 萬元(總價為14萬元),此有前揭鑑定報告書、鑑 定證明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 表比對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從事 服飾業之經歷,對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商標應有所認識,自 難諉為不知該等商品係受商標法保護,佐以被告出售上開商 品之價格均較真品之實際售價明顯為低,及被告未能提出該 等商品之授權書、來源證明等情,堪認被告於上開購入及陳 列連同附表二、四所示之商品時,對該等商品均非真品而係 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應有所知悉,而仍基於行銷目的販售予 不特定人,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 上,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 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101 年11月底某 日起至102 年3 月7 日14時5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 中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或 係在同一地點為之,或雖在不同地點但係非法販賣同批購入 之仿冒商標商品,顯係出於被告單一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 ,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 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 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至 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非法販賣連同附表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在內之仿冒附表三商標商品犯行之犯罪事實,核與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自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三所示各商標專用權 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販賣上開仿 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 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 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約3 月餘, 同時以實體店面及網路方式經營,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達 4,397 件(含警方蒐證購得之1 件);兼衡被告前無受刑事 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及其犯後態度、於警詢時自稱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 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
├──┼──────┼────────────┼──────┼─────────┤
│ 1 │Rilakkuma &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電話機(行動電話護 │
│ │Device │ │ │套)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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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onogram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等商品 │
│ │Double C │ │ │ │
│ │Devic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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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等商品 │
│ │及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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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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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啦啦熊商標圖樣之行動電│10件(含為警蒐證購得│
│ │話護套 │之1件) │
├──┼─────────────┼──────────┤
│ 2 │仿冒香奈兒雙C商標圖樣之衣 │7件 │
│ │服 │ │
├──┼─────────────┼──────────┤
│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 │317 件 │
│ │手機吊飾 │ │
└──┴─────────────┴──────────┘
附表三: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
├──┼──────┼───────────┼──────┼─────────┤
│1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外殼等商品│
│ │ │ │ │ │
├──┼──────┼───────────┼──────┼─────────┤
│2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鏡子等商品 │
├──┼──────┼───────────┼──────┼─────────┤
│3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金屬製鑰匙圈、行動│
│ │ │ │ │電話外殼、手機吊飾│
│ │ │ │ │、玩偶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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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UROMI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玩偶等商品 │
├──┼──────┼───────────┼──────┼─────────┤
│5 │MELOD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玩偶等商品 │
├──┼──────┼───────────┼──────┼─────────┤
│6 │RILAKKUMA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
│ │ │ │ │套等商品 │
├──┼──────┼───────────┼──────┼─────────┤
│7 │RILAKKUMA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玩具等商品 │
├──┼──────┼───────────┼──────┼─────────┤
│8 │RILAKKUMA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品(聲請意│
│ │ │ │(聲請意旨誤│旨誤載為個人數位助│
│ │ │ │載為第014910│理器專用套等商品,│
│ │ │ │91號,應予更│應予更正) │
│ │ │ │正) │ │
├──┼──────┼───────────┼──────┼─────────┤
│9 │STITCH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
│ │ │ │ │套等商品 │
├──┼──────┼───────────┼──────┼─────────┤
│10 │STITCH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戒指、鑰匙圈等商品│
├──┼──────┼───────────┼──────┼─────────┤
│11 │STITCH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玩偶玩具組等商品 │
├──┼──────┼───────────┼──────┼─────────┤
│12 │STITCH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衣夾等商品 │
├──┼──────┼───────────┼──────┼─────────┤
│13 │米奇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耳機、玩偶等商品 │
├──┼──────┼───────────┼──────┼─────────┤
│14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耳機等商品 │
├──┼──────┼───────────┼──────┼─────────┤
│15 │米妮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玩偶等商品 │
├──┼──────┼───────────┼──────┼─────────┤
│16 │奇奇蒂蒂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玩偶等商品 │
├──┼──────┼───────────┼──────┼─────────┤
│17 │唐老鴨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玩具等商品 │
├──┼──────┼───────────┼──────┼─────────┤
│18 │小熊維尼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耳機等商品 │
├──┼──────┼───────────┼──────┼─────────┤
│19 │小熊維尼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第00000000號│玩偶玩具組等商品 │
├──┼──────┼───────────┼──────┼─────────┤
│20 │小丸子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塑膠製擺飾品等商品│
│ │ │司 │ │ │
├──┼──────┼───────────┼──────┼─────────┤
│21 │蠟筆小新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塑膠製擺飾品等商品│
├──┼──────┼───────────┼──────┼─────────┤
│22 │小叮噹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第00000000號│塑膠製擺飾品等商品│
│ │ │份有限公司 │(正註冊審定 │ │
│ │ │ │號第00000000│ │
│ │ │ │號) │ │
├──┼──────┼───────────┼──────┼─────────┤
│23 │CATH │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手提袋等商品 │
│ │KIDSTON │(聲請意旨誤載為美商凱│ │ │
│ │ │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應予│ │ │
│ │ │更正) │ │ │
├──┼──────┼───────────┼──────┼─────────┤
│24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
│ │ │司 │ │套等商品 │
├──┼──────┼───────────┼──────┼─────────┤
│25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裝飾亮片、手機吊飾│
│ │ │司 │ │品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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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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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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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耳機塞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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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4 │
├──┼────────────────┼────┤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化妝鏡 │1 │
├──┼────────────────┼────┤
│4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44 │
├──┼────────────────┼────┤
│5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夾子 │25 │
├──┼────────────────┼────┤
│6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 │
├──┼────────────────┼────┤
│7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吊飾 │151 │
├──┼────────────────┼────┤
│8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玩偶 │414 │
├──┼────────────────┼────┤
│9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戒指 │106 │
├──┼────────────────┼────┤
│10 │仿冒SITICH史迪奇商標圖樣之耳機塞│10 │
├──┼────────────────┼────┤
│11 │仿冒DISNEY維尼熊商標圖樣之夾子 │15 │
├──┼────────────────┼────┤
│12 │仿冒小丸子商標圖樣之玩偶 │82 │
├──┼────────────────┼────┤
│13 │仿冒DISNEY維尼熊商標圖樣之玩偶 │120 │
├──┼────────────────┼────┤
│14 │仿冒DISNEY維尼熊商標圖樣之耳機塞│17 │
├──┼────────────────┼────┤
│15 │仿冒DISNEY奇奇蒂蒂商標圖樣之玩偶│60 │
├──┼────────────────┼────┤
│16 │仿冒DISNEY奇奇蒂蒂商標圖樣之吊飾│80 │
├──┼────────────────┼────┤
│17 │仿冒DISNEY米奇、米妮商標圖樣之耳│38 │
│ │機塞 │ │
├──┼────────────────┼────┤
│18 │仿冒DISNEY米奇、米妮商標圖樣之吊│75 │
│ │飾 │ │
├──┼────────────────┼────┤
│19 │仿冒DISNEY米奇、米妮商標圖樣之玩│247 │
│ │偶 │ │
├──┼────────────────┼────┤
│20 │仿冒DISNEY唐老鴨商標圖樣之耳機塞│9 │
├──┼────────────────┼────┤
│21 │仿冒DISNEY唐老鴨商標圖樣之玩偶 │160 │
├──┼────────────────┼────┤
│22 │仿冒DISNEY唐老鴨商標圖樣之吊飾 │30 │
├──┼────────────────┼────┤
│23 │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玩偶 │21 │
├──┼────────────────┼────┤
│24 │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168 │
├──┼────────────────┼────┤
│25 │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吊飾 │29 │
├──┼────────────────┼────┤
│26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1 │
├──┼────────────────┼────┤
│27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防塵套 │7 │
├──┼────────────────┼────┤
│28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飾品 │66 │
├──┼────────────────┼────┤
│29 │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圖樣之零錢包│5 │
├──┼────────────────┼────┤
│3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飾 │222 │
├──┼────────────────┼────┤
│3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玩偶 │1013 │
├──┼────────────────┼────┤
│32 │仿冒庫洛米商標圖樣之玩偶 │65 │
├──┼────────────────┼────┤
│33 │仿冒MELODY商標圖樣之玩偶 │234 │
├──┼────────────────┼────┤
│3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玩偶 │84 │
├──┼────────────────┼────┤
│35 │仿冒小叮噹商標圖樣之玩偶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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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063件│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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