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90年度,1號
CLEV,90,壢勞簡,1,200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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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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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