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102 年度婚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03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11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未 成年子女丙○○(○○年○ 月○○日生)、丁○○(○○年○ 月○○日 生)、戊○○(○○年○ 月○○日生)。兩造婚後約5 、6 年前起 ,被上訴人即經常無故懷疑上訴人清白,而且未經允許翻查上 訴人手機,並於上訴人與人通話或講話時偷偷錄音,甚至當著 上訴人面前對小孩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跑了」,也多 次在小孩子面前毆打上訴人受傷。另被上訴人於101 年2 、3 月間,趁上訴人與戊○○同床睡覺時,不顧上訴人之反抗及女 兒正睡在旁邊,強行脫去上訴人衣褲予以求歡得逞,造成上訴 人嚴重身心受創。此外,被上訴人之父己○○復當面多次以「 一天到晚往外跑,一定在外面討客兄」等語羞辱,並查探上訴 人行蹤,造成上訴人精神上痛苦。嗣於101 年5 月6 日,被上 訴人竟無故數落上訴人,並藉詞上訴人持手機錄音,而對上訴 人施以暴行,致上訴人受有四肢疼痛、瘀青等傷害,上訴人乃 聲請核發保護令,業經原審法院核發101 年家護字第18號通常 保護令。因上訴人無法再忍受被上訴人虐待及共營生活,遂告 知子女後離家。兩造業已分居兩年,婚姻難以維持,爰依民法 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為本件請 求等語。求為判決: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聲明不服)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廢 棄。(二)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二被上訴人則以:婚後上訴人竟沈迷網路,復與網友爆發婚外情 ,致兩造婚姻發生危機。且上訴人自96年至101 年間經常藉故 找同學或衣服需要補貨等藉口,離澎湖與網友見面、相約出遊 ,一回澎湖就吵要離婚,爭吵後又藉機離開不回家,其行為嚴 重破壞兩造夫妻之共同信賴。又上訴人多次在電話中暱稱其他 男子為老公,被上訴人父親聽聞後與母親討論此事,上訴人做 賊心虛,才誣指父親言語污辱她。兩造所生三名子女年紀尚幼
,急需母親照顧,被上訴人盼上訴人回歸家庭,不願離婚等語 置辯。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83年11月13日結婚,婚後設住所在澎湖縣○○市○○○○ 號之○,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丙○○、戊○○、丁○○。嗣上訴 人於101 年5 月間離家,兩造自斯時起分住兩地迄今。(二)兩造曾於101 年5 月6 日發生衝突,嗣經上訴人報案後,由澎 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向原審法院聲請保護令,經原審於10 1 年6 月29日核發101 年家護字第18號通常保護令,命被上訴 人不得對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期間為1 年;被上訴人提起抗告,經原審於101 年11月30日以101 年度 家護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自100 年1 月時起經常搭機離開澎湖至臺灣本島,詳如 附表所示。
(四)被上訴人曾對訴外人庚○○告訴妨害家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22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718 號為 不起訴處分,認定庚○○並未和誘上訴人脫離家庭。(五)被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審理101 年家護字第1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及本件時所提出上訴人與男性相擁合照照片、對話譯文,均為 上訴人與庚○○。
四協商整理兩造之爭點如下:
(一)被上訴人是否有如下所示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而上訴人得請 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判決離婚?1.無故懷疑上訴人清白,而且未經允許翻查上訴人手機,並於上 訴人與人通話或講話時偷偷錄音,甚至當著上訴人面前對小孩 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跑了」等語?
2.於101 年2 、3 月間,趁上訴人與就讀國一女兒戊○○同床睡 覺時,不顧上訴人之反抗及女兒正睡在旁邊,強制性交?3.被上訴人經常毆打上訴人成傷,又曾奪取手機?4.剝奪及限制上訴人合法交友活動?
(二)被上訴人之父己○○是否當面多次對上訴人稱:「一天到晚往 外跑,一定在外面討客兄」等語羞辱,並查探上訴人行蹤?若 是,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 離婚?
(三)若被上訴人及其父不斷懷疑上訴人行蹤,又有爭點(一)所示事項 ,且兩造已分居2 年是否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若是 ,係可歸責於何造?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 請求判決離婚?
五被上訴人是否有如下所示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而上訴人得請 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判決離婚?
1.無故懷疑上訴人清白,而且未經允許翻查上訴人手機,並於 上訴人與人通話或講話時偷偷錄音,甚至當著上訴人面前對 小孩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跑了」等語? 2.於101 年2 、3 月間,趁上訴人與就讀國一女兒戊○○同床 睡覺時,不顧上訴人之反抗及女兒正睡在旁邊,強制性交? 3.被上訴人經常毆打上訴人成傷,又曾奪取手機? 4.剝奪及限制上訴人合法交友活動?
(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請求 離婚之原告對於此項虐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無庸舉證外,應 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2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 參照。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3 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 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 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 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又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 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 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3968號、20年上 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要旨亦可參照。
(二)經查:兩造於83年11月13日結婚,婚後設住所在澎湖縣○○市 ○○○○號之○ ,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丙○○、戊○○、丁○○。 嗣兩造於101 年5 月6 日發生衝突,經上訴人報案後,由澎湖 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向原審法院聲請保護令,經原審於101 年6 月29日核發101 年家護字第18號通常保護令,命被上訴人 不得對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期間為1 年 ;被上訴人雖提起抗告,惟經原審於101 年11月30日以101 年 度家護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並有戶籍謄本、原審101 年度家護字 第18號通常保護令、101 年度家護抗字第2 號裁定等影本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21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 足認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兩造曾因肢體衝突,經原審核發 保護令,命被上訴人不得對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
(三)次查:原審於101 年6 月29日核發101 年度家護字第18號通常 保護令,僅係上訴人於101 年5 月6 日遭被上訴人搶奪手機時 ,雙手各有1 處瘀青及左足有2 處疼痛傷害一節,有三軍總醫 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1 年5 月6 日受理家庭暴力 事件驗傷診斷書及上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憑(見原審101 年度 家護字第18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原審卷第20頁至第21頁), 佐以上訴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時曾表示兩造結婚10餘年,係近 4 年開始發生爭吵,被上訴人共毆打其10次,現場無人目睹等 語,嗣又改稱子女都知悉被上訴人傷害其等語,有警詢筆錄及
訊問筆錄在卷可據(見同上卷第4 頁至第8 頁、第37頁),惟 證人即兩造之女戊○○到庭證稱:母親在家期間會與父親爭吵 、互毆,原因不清楚,也記不得次數,但父親不曾告訴我及兄 弟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跑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足認上訴人所指經常遭被上訴人傷害,僅有101 年5 月6 日 遭被上訴人搶奪手機時所受之驗傷診斷書,而其餘衝突則是兩 造爭吵互毆,且被上訴人未曾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跑了 」等語。亦即上訴人並未就其主張:被上訴人無故懷疑上訴人 清白,而且未經允許翻查上訴人手機,並於上訴人與人通話或 講話時偷偷錄音,及經常毆打上訴人成傷等語,舉證以實其說 。
(四)又查:依上訴人對證人戊○○錄音時曾詢問戊○○「你爸他要 對我亂來妳知道嗎」,戊○○回答「嗯」,上訴人又說「他對 我做那種事的時候我不是說不要,那他對我硬上的時候妳就沒 有在睡妳為什麼不出聲」,戊○○回答「誰敢出聲我就沒那個 膽好不好我膽子很小耶」,上訴人問「那不覺得很奇怪嗎?妳 在那邊他硬對我做那種事你不覺得奇怪嗎」,戊○○回答「拜 託,我都把棉被蓋上」,上訴人問「妳爸這樣子我拒絕他他硬 來這樣子算強暴我耶」,戊○○回答「嗯」,上訴人問「問題 是有人父親會當著女兒的面硬對我做這種事情嗎?會嗎?」, 戊○○回答「應該不會」,上訴人問「我只是說怕說他硬對我 做那件事的時候妳有看到,妳會覺得有點奇怪怕會對妳造成不 好的影響」,戊○○回答「還好是不會,小時候沒想這麼多」 一情,有被上訴人不爭執其真正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原審卷 第66頁至第69頁),復經證人戊○○證稱上訴人曾對其錄音等 語(見本院卷第30頁),固足認上開錄音內容確為上訴人與戊 ○○之對話。惟依上開內容所示,上訴人一再向戊○○詢問其 是否目睹被上訴人強制性交上訴人之經過,而上訴人係稱「我 拒絕,他硬來」等語,戊○○乃回答「嗯」,惟戊○○亦回答 「我都把棉被蓋上」,亦即被上訴人如何對上訴人「硬來」, 未經證人戊○○目睹,且依一般常情,若上訴人確曾肢體反抗 拒絕,以兩造同睡一床之上尚有證人戊○○在旁,被上訴人不 可能不知因兩造肢體衝突將驚醒戊○○,故而上訴人若堅決拒 絕並抗拒,被上訴人實無強制性交得逞之可能。況且,依上開 譯文全部對話經過所示,戊○○乃僅知兩造在旁性交,並非目 睹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行為。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2 、3 月間,趁上訴人與就讀國一女兒戊○○同床睡覺時,不顧上訴 人之反抗及女兒正睡在旁邊,強制性交等語,亦與事實不符, 並不可採。
(五)末查:被上訴人曾對訴外人庚○○告訴妨害家庭,經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22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71 8 號為不起訴處分,認定庚○○並未和誘上訴人脫離家庭,又 被上訴人於上開刑事案件及原審法院審理101 年家護字第18號 通常保護令事件及本件時所提出上訴人與男性相擁合照照片、 對話譯文,均為上訴人與庚○○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29頁),並有該等照片、對話光碟、譯文在卷可證( 原審卷第47頁至第58頁、第83頁至第84頁),且該對話光碟、 譯文經原審法院勘驗結果為上訴人與男子狀甚親密之談話內容 (原審第103 頁),並經本院調取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1 年11月22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718 號偵查卷、原審 法院審理101 年度家護字第1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卷核閱相符。 而觀諸上訴人對男子稱「公」,自稱「婆」,說「我們倆有相 愛、有爭吵,謝謝公一路無怨無悔,陪伴在婆身邊」等語,且 上訴人與庚○○合照之照片或為庚○○擁抱上訴人,或為兩人 親密相擁,上訴人並將頭倚靠在庚○○頭部或胸肩,甚至庚○ ○雙手環抱上訴人,讓上訴人坐於雙大腿間,此外,被上訴人 提出之照片乃歷四季、早晚及各處風景地區,足認上訴人與庚 ○○乃長期交往,且關係親密,並已逾已婚婦女與配偶以外其 他男子之交友範圍。縱被上訴人對庚○○所提妨害家庭告訴, 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不 足恃以認定上訴人與庚○○之交往為正常交友活動。據此,被 上訴人阻止上訴人與庚○○繼續交往出遊,依社會風俗及倫常 文化而言,並無過當。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剝奪及限制上 訴人合法交友活動等語,即不足採。
(六)綜上,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無故懷疑上訴人清白,而且未 經允許翻查上訴人手機,並於上訴人與人通話或講話時偷偷錄 音,甚至當著上訴人面前對小孩說:「媽媽要丟下你們跟男人 跑了」等語;被上訴人共毆打其10次,並對上訴人強制性交及 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被上訴人禁止上訴人與庚○○親 密往來,乃合社會風俗及倫常文化,尚非屬於剝奪及限制上訴 人合法交友活動。至上訴人於101 年5 月6 日遭被上訴人搶奪 手機時,雙手各有1 處瘀青及左足有2 處疼痛傷害之情事,及 證人戊○○所述兩造曾互毆,則顯係兩造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 ,致令受有微傷,在客觀上並未達於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 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之程度,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是以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容上訴人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 被上訴人離婚。
六被上訴人之父己○○是否當面多次對上訴人稱:「一天到晚往 外跑,一定在外面討客兄」等語羞辱,並查探上訴人行蹤?若
是,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 離婚?
(一)按妻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依民法 第1052條第4 款規定,固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惟所受虐待,必 須客觀的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始屬相當,最高 法院44年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二)經查:被上訴人之父母未經常查探上訴人行蹤,亦未對上訴人 說:「一天到晚往外跑,一定在外面討客兄」等語一情,業據 證人戊○○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30頁),佐以上訴人 自承就受被上訴人父母之虐待,無其他舉證(見本院卷第28頁 ),如此自無從認定被上訴人之父母曾虐待上訴人,且客觀上 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是以依上開說明,上訴人 主張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事由等 語,即無足採。
七若被上訴人及其父不斷懷疑上訴人行蹤,又有爭點(一)所示事項 ,且兩造已分居2 年是否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若是 ,係可歸責於何造?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 請求判決離婚?
(一)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本項規定所稱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 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 ,而但書所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 請求離婚」,則係採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之 立法。又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 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 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 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而定(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304號判決)。次按民法第 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 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 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 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 )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 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 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裁判意旨)(二)經查: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及其父不斷懷疑上訴人行蹤、 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強制性交、被上訴人經常無故懷疑上訴人
清白,而且未經允許翻查上訴人手機,並於上訴人與人通話或 講話時偷偷錄音,甚至當著上訴人面前對小孩說:「媽媽要丟 下你們跟男人跑了」等語,業如前述。另被上訴人曾於101 年 5 月6 日傷害上訴人及兩造曾互毆,僅係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 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又被上訴人禁止上訴人與庚○○親密往 來,乃合社會風俗及倫常文化,尚非屬於剝奪及限制上訴人合 法交友活動,此於客觀上,並未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 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三)次查:上訴人自100 年1 月時起經常搭機離開澎湖至臺灣本島 ,詳如附表所示,復於101 年5 月即離開婚後住所澎湖縣○○ 市○○○○號之○ ,亦即兩造自斯時起分住兩地迄今一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足認上訴人乃 自100 年起即常離家,且兩造分居兩地迄今業已近2 年。惟上 訴人主張其離家乃因受有被上訴人及其父母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語,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如此尚難認上訴人有長期離開兩造婚 後住所之正當事由。又上訴人一再滯留臺灣本島,拒絕返回婚 後住所,被上訴人復未能尋得積極有效之方式,僅一再表示願 配合上訴人生活,繼續婚姻關係等語,惟未為上訴人所接受。 佐以兩造分處兩地期間互無聯絡,子女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均 由被上訴人負擔一情,為兩造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6頁)。則 依兩造現況,其等婚姻關係尚無改善之道,且在客觀上應認兩 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 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依首揭說明,確屬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生 活之事由。然而,兩造之衝突,應係起因於上訴人與庚○○交 往過於親密,且衝突發生後,上訴人即斷然離家他去,放任被 上訴人在家維繫生活,上訴人可歸責之程度顯較被上訴人為重 。是以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請求判決離 婚,應不可採。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4 款及同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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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機日期 │入/出境澎湖 │航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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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5 │入境 │復興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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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8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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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2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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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4 │出境 │復興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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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9 │入境 │復興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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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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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1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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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1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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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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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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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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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7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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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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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 │入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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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 │出境 │復興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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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4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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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0 │出境 │立榮航空 │
├─────┼──────┼─────────────┤
│100.9.30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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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4 │出境 │復興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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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6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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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7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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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1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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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5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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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8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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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8 │出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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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1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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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1 │出境 │華信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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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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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6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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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8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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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5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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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1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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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8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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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8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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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9 │入境 │立榮航空 │
├─────┼──────┼─────────────┤
│101.3.28 │出境 │立榮航空 │
├─────┼──────┼─────────────┤
│101.4.2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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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5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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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9 │入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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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9 │出境 │立榮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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