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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更(一)字,102年度,1號
KSHV,102,勞上更(一),1,201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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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賴顯松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  張文毓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高金枝」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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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