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068號
TNEV,106,南簡,1068,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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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68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陳元山
訴訟代理人 馮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萬得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許萬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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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