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JATHAI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0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JATHAI SUWAN行使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扣案之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JATHAI SUWAN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起,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 勞工JATHAI SUWAN(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經撤銷聘僱許可)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二、
(一)被告甲○○部分:業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證人JAT HAI SUWAN於警訊中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紀錄表、照片二紙、居留外 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 第0五四五五四九號函一紙附卷可證。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二)被告JATHAI SUWAN部分,被告JATHAI SUWAN坦承有 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行為,惟否認有持以行駛云云,經查,被告於應徵 工作時持上開變造居留證行使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警訊、偵查中證述綦 詳,此外被告JATHAI SUWAN于經景查獲後並於其身上查扣該紙變 造居留證,有該居留證扣案可佐,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洵無足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 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