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宜百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見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安田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
司促字第818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38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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