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簡字,90年度,465號
CLEM,90,壢簡,465,200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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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與鄭安安相姦之事實,辯稱:是警察教他說的云云,惟查, 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承不諱,核與鄭安安於警訊時供述情節 相符,另告訴人吳相海到庭陳述其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二十二時許,到桃園 縣平鎮市○○○路十九號屋內,屋內僅有一臥房,渠妻子(即鄭安安)來開門, 被告在臥房內,房內並有渠妻子衣物及內衣褲等語,足徵被告確有與鄭安安同宿 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被告辯稱其並未與鄭安安發生相姦行為云云,委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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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