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號
TNHM,103,聲,27,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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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秋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
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秋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秋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1 月6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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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