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030號
TNEV,106,南簡,1030,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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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1,138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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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