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魏一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振芳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30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
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