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3號
TCHV,103,再易,3,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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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魏一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振芳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30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
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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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