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8號
TCHV,102,重上,88,201401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反訴原告
即被上訴人 陳宗傳
上列當事人與地藏庵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反訴,核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2,250元,應徵反訴裁判費22,43
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