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0年度,35號
TCHV,100,建上,35,201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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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珮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8頁第9行、第12、13行關於「或曰該次協商並未討論306萬元」、「增加工程306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或曰該次協商並未討論360萬元」、「增加工程36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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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