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號
TCHM,103,聲,7,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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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英毅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
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英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英毅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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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