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2年度,186號
TCHM,102,侵上訴,186,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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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A)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2年度侵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84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 資料詳卷)係甲○之繼父,明知甲○(代號:0000-000000 ,民國85年2月生)於100年間,係年滿15 歲未滿16歲之女 子,因甲○之母不在,認有機可乘,竟為下列犯行:㈠於 100年10月23日22時許,藉詞會冷,要求和甲○同睡在其等 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住處之主臥室,甲○允諾後,至翌(24) 日凌晨某時,乙○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乘甲○睡覺之際 ,出手撫摸甲○之胸部,而以此方式猥褻得逞。㈡於100年 10月24日22時許,甲○進房間睡覺後,於翌日凌晨某時,乙 ○出手撫摸甲○,甲○驚醒後,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 ,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強行將手指伸進甲○之嘴裡,並 以手自慰,繼而趴在甲○身上,並將其生殖器靠近甲○之口 部,嗣甲○大喊:「爸爸不要壓我」後,乙○雖回稱:「不 要壓就不要壓」等語,惟仍舔甲○背部,並出手隔著外褲撫 摸甲○之下體,而以此方式逞其私慾猥褻得逞。因認被告乙 ○分別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及刑法第224條 之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 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限於維護 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修正刑事 訴訟法第1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 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 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 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 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 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 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 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 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 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181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 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 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 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 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 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 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 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 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 332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 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 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 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 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 訟法第15 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 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 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 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 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 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 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 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有證據能力為逐一論述,合 先敘明。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判決書為避免 被害人身分遭揭露,關於被告乙○及告訴人甲○、丙男(甲 ○之哥哥)、丁女(甲○及丙男之母)、甲○之導師陳00 、戊男(甲○之生父)之姓名年籍,因有揭露足以識別告訴 人甲○身分資訊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被告及告訴人甲 ○、丙男、丁女、甲○之導師、戊男之姓名年籍,而以代號 為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 先敘明。
五、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乘機猥褻、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乙○坦承100年10月23日、24日晚上有與告訴人甲○同 睡一房、告訴人甲○指訴歷歷、丙男於偵查中證述甲○曾向 其反應遭被告猥褻、甲○所畫之遭受猥褻示意圖及驗傷診斷 書為其主要論據。經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惟 據其之前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固坦承其為甲○之繼父,明知 甲○於100年間係年滿15歲未滿16歲之女子,且其有於100年 10月23日、同年月24日與甲○同睡一房等事實,惟堅決否認 涉有乘機猥褻、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對甲○為猥



褻行為,甲○可能是因伊管教太嚴格而心生不滿等語。六、經查:
㈠、告訴人甲○雖自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遭猥褻之情節 大致相符,然查:⑴關於被告涉嫌乘機猥褻犯行部分:甲○ 於警詢中證稱:「到了(24)日大約2、3時,我突然感覺到 有人將手伸進我的衣服裡摸我的胸部,一開始我以為在作夢 ,後來驚醒發現繼父躺在我左手邊,我看他像在睡覺,所以 我沒想太多,趴下去又繼續睡一直到早上」等語,足認甲○ 當時只是在睡夢中感覺似乎有人摸其胸部,並未親眼目睹被 告摸其胸部甚明,否則,甲○當無可能於隔日晚上又同意與 被告同房而眠。準此,甲○既未親眼目睹被告刻意以手撫摸 其胸部,而被告與甲○當時又同睡一床,縱認甲○當時感覺 似乎有人摸其胸部屬實,然此究係被告刻意而為,抑或係被 告在睡眠中無意識、不小心碰觸到?尚非全然無疑。被告既 否認猥褻犯行,就此苟無其他佐證,尚難遽認符合乘機猥褻 之罪責。⑵關於被告涉嫌強制猥褻犯行部分:依告訴人甲○ 於原審所證:案發時係與被告同睡在同一房間,隔壁有其哥 哥丙男與其弟弟睡在隔壁,這兩個房間門通常不會關起來, 晚上睡覺的時候,若隔壁房有人有聲響或是客廳有人走動, 可以聽得到聲音等語(見原審卷第62頁反面),足認在當時 情境下,甲○並非孤立無援,茍乙○確有於上開時、地對甲 ○為強制猥褻行為,甲○只須發生叫聲,在隔壁之丙男與甲 ○之弟應可輕易發覺上情,惟甲○卻捨此不為,尚有可疑。 雖甲○證稱:當時被告有用左手指插入其喉嚨,不讓其大叫 等語(見原審卷第66頁),惟參諸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 述:過沒多久被告就過來趴在其身上,要把生殖器靠近其嘴 巴,其大聲跟被告說爸爸不要壓我,被告說不要壓就不要壓 ,之後其就轉身,背對著他等語,據此可知,甲○當時既有 大聲跟被告說不要壓我,又可轉身背對被告,足認其當時在 整個猥褻過程中,理應有機會可以大叫或發出聲響,讓丙男 及其弟弟知情,以便脫離困境,甚至可以轉身離開房間,與 其證稱無法大叫之情,尚有不符,此部分實情為何,亦非完 全無疑。
㈡、另參諸下列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
⒈證人丙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妹妹跟你怎麼 講?)她說我繼父有對她亂摸,但是沒有說摸她身體哪裡」 、「(問:你妹妹跟你說你繼父對她亂摸,講過幾次?)1 次」、「(問:你妹妹跟你講的時候,她的表情如何?她有 無情緒上的特別反應?)就蠻平常的,跟平常差不多」、「 (問:100年10月23日睡覺的時候,你妹妹、你繼父睡的房



間,你跟你弟弟睡的房間,門是否都會關起來?)我跟我弟 弟睡的房門是關不起來的,都是打開的,我妹妹跟我繼父睡 的那間房間門沒有關起來」、「那是水泥牆隔間,但沒有很 厚」、「(問:半夜若隔壁房間有人咳嗽、喊叫的話,你們 彼此都可以聽得到?)聽得到」、「(問:本件案發時間是 在100年10月23日晚上到24日凌晨、100年10月24日晚上到25 日凌晨,當晚你的確都有與你弟弟在隔壁房間睡覺?)我和 我弟弟都在隔壁房間睡覺」、「(問:你入睡後,對隔壁房 間的風吹草動、聲響,你聽得到?)聽得到」、「(問:你 晚上睡覺的時候,你住家周遭環境會很安靜或吵雜?)很安 靜」、「(問:你弟弟睡著後,他對外面的環境是否會很敏 感容易清醒,還是都睡的很熟,不易被吵醒?)他蠻敏感的 ,我自己也蠻敏感的,有聲音就容易醒過來」、「(問:你 繼父是否有反對你妹妹與一個大約20幾歲的男生交往?)不 是只有我繼父反對,我們大家都反對」、「(問:你繼父為 何反對你妹妹跟那個男生交往?)這個男生遊手好閒、不工 作」、「(問:你妹妹是否會因為她男友沒辦法來住或是管 教的問題而無中生有說你繼父對她兩次的猥褻行為?)可能 性非常大」、「(問:為何你認為可能性非常大?)因為我 妹妹常常覺得我繼父一直管、管太多了,什麼都要唸」、「 (問:據剛剛證人甲○的老師表示,他說你妹妹有打電話跟 他說被繼父欺負,證人陳00老師說他當時有打電話詢問你 是否知道這件事,你當時說你知道,你妹妹有跟你說,但是 你不相信你妹妹說的事情。對於證人陳00老師所述有何意 見?)有這件事。我當時的確是跟老師表示我不太相信我妹 妹說的話」、「(問:為何你當時會跟導師表示你不太相信 妹妹說的話?)我妹妹平常就蠻會說謊的。比如說她出去逛 街是她男友載出去,但是她會騙我們說她是自己坐公車出去 ,剩下的一些事情我記不太清楚,不過她常常會講一些跟事 實不符的事情」、「(問:你妹妹據你所知,她交過幾個男 友?)據我所知,就是剛剛說的那個20幾歲的男友,我也只 有見過這一個」、「(問:你妹妹有沒有曾經跟學長交往過 ?)她有講,但是我們大家都沒有見過」、「(問:你妹妹 怎麼跟你提過她跟學長交往的事?)她國中的時候跟我說有 一個國中的學長對她多好多好,她說中午學長會買飲料給她 ;到高中的時候,她就比較少講這個學長,不過她意思是他 們兩人還是有在來往」、「(問:你妹妹跟你講這個學長是 說這學長是她男友?)她意思是她們有在一起,是男女朋友 」、「(問:你在偵查中說你妹妹10月間有跟你說你叔叔會 對她亂摸,你叫她來跟你和你弟弟睡同一間,是否正確?)



有這件事情」、「(問:她跟你反應的時間是否她跟繼父睡 兩個晚上後的隔天?)就隔天吧」、「(問:當時她跟你講 的神情如何?有無很害怕或生氣的情形?)沒有,就很平常 」、「(問:你妹妹在作證時有講過她是在100年10月25 日 晚上跟你講這件事情,你就叫她去跟你一起睡,還說你為了 要觀察繼父的反應,還叫她去問繼父要不要跟她一起睡?) 沒有這件事」、「(問:你妹妹跟你講說被繼父摸以後,你 有無提議要測試觀察繼父的反應?)我就跟我妹妹說我會看 一看。但是我沒有建議我妹妹晚上再去邀繼父一起睡,我就 直接叫我妹妹晚上過來跟我睡而已」、「(問:你妹妹當時 這樣跟你反應說繼父摸她時,你心裡是否相信她?)不採信 」、「(問:既然不採信,為何你會建議你妹妹晚上過來跟 你、你弟弟睡一間?)我想說既然她都說了,就讓她過來一 起睡,但是當時我沒有相信繼父會摸她」、「(問:當時你 為何不相信你妹妹說繼父摸她的事情?)她神態沒有異樣, 而且她平時會說謊,所以我覺得她只是隨口說說而已」、「 (問:依你跟你繼父住在一起的期間,你覺得你繼父會說謊 ?)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34至39頁)。 ⒉證人即甲○之導師陳00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你在00家商擔任何職務?)我擔任老師,從100年9月開始 到101年6月30日擔任甲○的導師」、「這個孩子屬於特教生 ,是腦性麻痺,她是以學習障礙身分申請入校,但入校後, 我們發現除了學習障礙外,她還有肢體障礙,所以特教組要 求我們多關心,而且本校的設備沒有針對這類型的學生特別 設計,所以會要求特別注意她的安全」、「(問:甲○除了 學習、肢體障礙外,她有無精神上或情緒管理問題?)通常 有學習障礙的孩子都會有情緒上的障礙,但是因為我本身非 精神上的專業,所以精神上的問題我就沒辦法回答」、「( 問:甲○在學校與同學或師長相處的情形,有無說謊或故意 無中生有栽贓別人的情形?)甲○的問題我有跟她國中老師 聯繫過,身為老師我們不會認為她說謊,我們會認為她隱瞞 部分事實,就學期間曾發生一次這孩子在診所就醫,她把同 校學生的東西帶走,學生有來反應,我們請問診所的護士, 護士說是甲○把東西帶走,確實是甲○帶走,但我們詢問甲 ○時一開始她是不承認她有帶走,但後來她有承認她有帶走 東西,但她只說她沒有要侵占,她是要拿回去還給那位學生 。至於無中生有栽贓別人的情形甲○是沒有的」、「(問: 甲○在學期間,甲○有無經常對事情的陳述故意陳述前後不 一的情形?)故意的話我可能沒辦法判斷。但甲○是腦性麻 痺,她腦部受損,所以她的認知可能會跟一般人不一樣」、



「(問:你與甲○相處的期間,甲○對於現實與幻想之間能 否區分?)在甲○就學期間,她不斷提到一個男的學長對她 很好,但我們不斷查詢有無這個人的存在,甲○有提供這個 人的一些基本資料,但是我們都查不到。甲○有時候會跟家 長說這個人送她什麼東西,而且送到學校來,但是我們查證 並沒有這回事。我們有與甲○溝通想要確認這個學長是否她 想像或捏造出來的,但是甲○還蠻肯定有這個人的」、「( 問:甲○在校期間有無結交男朋友?)她有一個男朋友,這 個男朋友我們是有見過,也有跟甲○的生父確認,她男朋友 是她從國中時就認識,年紀大甲○蠻多的,甲○的生父身體 出問題沒辦法來載甲○時,就都是由這個男朋友來接她」、 「(問:甲○除了這男友外,是否還有另外結交一個大約18 歲的男友?)就是我剛說的那個學長,但是我們沒有人見過 這個人」、「(問:這個學長是否是甲○在校期間,同時在 00家商就學?)據甲○說這個學長是她國中時就認識,甲 ○被人欺負時,這學長有幫助她,但我有向她國中導師求證 ,但她國中導師說也沒有見過這個人」、「(問:甲○與28 歲左右的男友交往,家裡的人有無反對?)就這件事我與甲 ○的生母、繼父、生父聯絡,甲○的生母說她看甲○與這個 男友交往是蠻放心的,應該是不會欺負她女兒;生父那邊一 開始是不希望女兒與這個男友在一起,後來因為生父照顧甲 ○力有未逮,所以她生父後來也沒有很在意這個男友;繼父 是不贊成甲○這年紀交男朋友,因為甲○會有晚歸的情形」 、「甲○對生母的依賴非常重,她今天所有的事情最怕媽媽 不高興、媽媽生氣;因為媽媽的關係,她跟繼父住在一起, 繼父會管她,她比較常提到的就是她跟弟弟爭吵,繼父對她 的約束」、「(問:《提示密封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有一個叫0伶的社工表示:案主的導師表示案主平日陳述事 情有前後說詞不一或現實與幻想混淆之情形。這部分是否你 跟社工人員陳述的?)是」、「(問:這裡面提到的有前後 說詞不一或現實與幻想混淆之情形,是否就是你剛跟審判長 說的情形?)對」、「(問:除了剛說的有拿走別人東西否 認、講出一個沒辦法查證的學長外等情形,還有無其他情形 ?)特教組、導師、輔導室三方把結果對照時,有發現她的 說詞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她男友的事情,一開始她不想讓我 們知道,是後來發生她拿了同學東西的事情,我們問她當天 誰陪她去醫院,她才把男友說出來,但是一開始她講的是另 外一套的」、「(問:當時甲○口頭陳述的部分為何?)我 剛有看到螢幕上顯示的起訴書內容,大概就是她當時的口頭 陳述,不過當時她說的沒有那麼詳細,但我記得當時她沒有



提到繼父有用舌頭舔她背部的情形、當時甲○也沒有講說她 有喊說『不要壓我』。她當時是講述她繼父摸她胸部、私處 ,她繼父對著她自慰,繼父把手伸進她嘴巴,讓她沒辦法發 出聲音」、「(問:甲○說她繼父有摸她胸部、私處,是隔 著衣服,還是手有直接碰觸到這部位?)甲○當時是說手直 接伸進去摸胸部、私處,不是隔著衣服」、「(問:你對於 甲○指訴她繼父對她做這些事情的真實性如何。你的看法? )我真的很難做一個結論。不過甲○到校把整個事情講完後 ,我們是當下立刻聯絡她生父、哥哥,因為甲○說她有跟她 哥哥講過,所以我有電話詢問她哥哥這件事他是否知道,他 哥哥說事發當晚他完全沒有感覺,當時他是睡在另一個房間 ,不過她哥哥並沒有說他何時知道這件事的,但是甲○跟我 說的時候說她哥哥相信她,可是我打電話給她哥哥時,她哥 哥的態度表示他並不認為有發生過這件事情」等語(見原審 卷第30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
⒊證人丁女即甲○之母於原審102年4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甲○有無因為交男友的情形而跟乙○發生不愉快? )有。我還沒有入監之前,他們就曾經發生過一次不愉快。 我是100年10月17日入監的,我入監前,甲○的男友28歲左 右,他都不工作,剛開始我跟乙○抱怨說我女兒脖子上有吻 痕,因為當下我很生氣有打甲○,那時我跟乙○還沒辦理結 婚,我跑去乙○住的地方跟他講說我很生氣,因為當時甲○ 還是國中生,乙○用台語跟我說甲○還是學生,要注意。乙 ○反對甲○交那個男友,但是最後乙○想說年輕人要就好了 ,不過乙○說要我要注意一下,以免將來受傷害的還是甲○ 。我說的乙○與甲○發生不愉快的情形,那是因為乙○在家 裡巷口遇到甲○與他男友在一起,乙○有跟我說,甲○回來 我有罵她,甲○因此跟乙○起口角。後來乙○跟甲○還有因 為甲○交男友的事情發生過好幾次口角,但是詳細的情形我 不記得了。我女兒說乙○管的太嚴,但乙○說他若都不管的 話,改天出事的話,乙○要怎麼對甲○的生父交代?」、「 (問:你剛說乙○對甲○視如己出,甲○也在警詢中表示她 不想追究乙○對她猥褻的行為。乙○若真的沒有對甲○為兩 次的猥褻行為,甲○有什麼理由會誣陷乙○?)有。第一是 她男友的姐姐煽動甲○去報案的,這是我前夫接見我的時候 跟我說的;第二,我女兒精神上生病了,因為在我被抓之前 ,她曾經跟我說,我大兒子常玩電腦玩到半夜,她還說我大 兒子撫摸她的頭髮,要她乖一點,我女兒跟我說哥哥沒有女 朋友,好像沒有把她當妹妹看待,有點怪怪的。她這種精神 上的問題,她國中老師就有跟我提過說甲○她精神有點怪怪



的,我認為我可以控制她的病情,所以就沒有特別把她送去 做精神方面的治療」、「(問:妳女兒對於平常有無發生的 事情,會不會有幻想幻覺的情形出現?)幻覺我不知道,但 是她會幻想。就某些事情她會幻想,比如因為她行動不方便 ,同學是好意看她在等專用電梯,她跨進電梯門時動作比較 慢,同學會好意幫她擋住電梯門,她就跟老師說她懷疑那個 男同學是不是要對她怎樣?還是會想跑到電梯內要對她怎樣 ?這是老師跟我反應的,我是跟老師說我女兒應該不會有這 樣的問題。我女兒還說她出去坐公車時,人家都會想要搭訕 她」、「(問:妳的房間與妳兒子的房間,中間的隔間為何 ?)是薄薄的水泥牆」、「(問:如果平常有什麼聲響的話 ,妳的房間會聽得到嗎?)聽得到」、「(問:甲○平常是 否會說謊?)會。小事的話連她跟誰出去,她都會騙我」、 「(問:甲○有無曾跟妳抱怨過乙○管教她比較嚴格的事? )有。她說她為何不可以交男友」、「(問:甲○有無跟妳 說她想要脫離乙○的管教?)案發前甲○曾跟我說要我跟乙 ○離婚,因為如果我跟乙○離婚的話,乙○就沒有資格管她 了」、「(問:除了那個28歲的男友外,甲○交過幾個男友 ?)她跟我說她交過好幾個,她說她的男友都對她很好,但 是我就只有見過那個曾跟我們一起住過的那個28歲左右的男 生,其他我都沒有見過」、「(問:甲○跟妳提過她其他男 友,她有無跟妳提過其他男友怎樣對她好?)有。她說有一 個叫00倫的對她很好,就讀臺中高工,又孝順又乖,我女 兒說連她讀00家商,那個男友還會利用中午送飲料給她喝 。還有說其他男生要約她出去」、「(問:妳覺得甲○跟妳 說的這些事情是真的還是是她幻想出來的?)當下我一定是 要相信她說的。但是我並沒有見過這些人,而且我有去查證 過,去學校問老師,包括她國中老師,因為甲○說那個男的 是她國中學長,但是都沒有人見過她說的那個人。所以我後 來認為那個人可能是她幻想的,是她心理上有需要,所以她 幻想出來的」、「(問:在被告跟甲○相處的期間,妳有無 發現被告會藉故對甲○做身體的不當接觸,或有用異樣眼光 看甲○?)乙○除了生氣會瞪甲○外,沒有。在玩的時候他 會故意用手勢嚇甲○,但並沒有做身體不當的接觸」、「( 問:妳們家裡的經濟支柱都靠被告?)我和乙○各半」、「 (問:妳會不會怕因為妳現在被關,妳被關期間家裡支柱靠 被告而因此對被告有特別維護的情形?)不會」、「(問: 若被告與甲○之間讓妳選擇維護一個人,妳會選擇維護誰? )我都不維護,我會說實話」、「(問:本案甲○指訴說被 告有猥褻她的情形,妳相信嗎?)我不會相信。因為乙○從



我們認識十幾年,他做人就是最討厭性侵犯,不然他犯案的 第一個案子也不會因為打死性侵犯而判那麼久。加上甲○是 他從小看到大的,若要發生的話,在我第一次被羈押的時候 就有可能發生了,而且那時候的環境也不像在大里住處那麼 小一間」、「(問:所以妳覺得這件事可能是甲○說謊的? )應該是她幻想出來的」、「案發後有一次她跟我說她很生 氣乙○,我問她怎麼了,剛開始她說乙○都兇她,我問甲○ 做錯什麼事,為何乙○要兇她,她說她也不知道,她都沒有 提到乙○有猥褻她的事情。後來因為乙○跟我提說甲○要告 他,他跟我講完後,甲○來看我時,我有問甲○為何要告乙 ○,甲○先說乙○兇她,後來才說她睡到半夜,乙○掐她脖 子。我跟甲○說『怎麼可能,妳又在說謊?』甲○就說:『 算了、算了,不想跟妳說』。就這樣而已」、「(問:甲○ 案發前有無精神治療的就醫紀錄?)沒有」等語(見原審卷 笫39頁反面至42頁反面);又於原審102年7月3日審理時具 結證述:「(問:那甲○實際的精神狀況怎麼樣?)在某個 時間點來說,她有時候會把她的幻想世界跟現實世界融合在 一起,我不知道在本案有沒有這種情形」、「(問:剛剛妳 講說甲○會把幻想世界與真實世界融合在一起,這種情形是 否常見?)還好。【後稱】常常,從她口述中,我覺得是常 」、「(問:上開本院卷第54頁的信件中,妳提到『甲○有 病,就跟當初的我一樣,你是怎麼陪伴我、照顧我,‧‧‧ 她也是你看著長大』這段是什麼意思?)我也曾經生病過一 段時間,憂鬱症及燥症。我認為甲○也是跟我有一樣的這種 現象,不過我並沒有帶甲○去就醫過」、「(問:妳沒有帶 甲○去就醫,妳怎麼知道甲○患有憂鬱症及燥症?)我不是 說她有憂鬱症及燥症,我是說她在某個時間點跟我一樣精神 方面有出現問題」、「(問:上開本院卷第54頁信件中,妳 提到『她也是你看著長大,還記得她曾哭著很慘,述說阿富 恐嚇她,要殺了我們的事嗎』?)阿富是指陳秉富,他們兩 人鬧情緒,阿富要約甲○出去,她不想出去,結果甲○就哭 著跟我們說阿富有恐嚇說要殺了我們。我覺得這些是甲○幻 想出來的」、「(問:上開本院卷第54頁信中提到『2月7日 她來看我,又告訴我類似的事件,許多事是她幻想出來』這 段話所指何意?)102年2月7日是她生日,她來女監看我, 她說因為她生日,阿富想要約她出去,她不要去,阿富就說 是不是那個戊男〔即甲○生父〕不讓她出去,阿富說如果戊 男不讓甲○出去,他要去找戊男,要殺了戊男。我認為『殺 』應該是甲○幻想的」、「(問:若被告沒有對甲○做如起 訴書所載的這些事情,甲○會故意誣陷被告嗎?)【沈默思



考後】我不知道。我相信乙○」、「(問:所以妳寫給被告 的這兩封信的意思是妳相信乙○沒有對甲○做性侵的事情? )對」、「(問:妳認為甲○會出來指證乙○有對她性侵, 妳主觀上是認為這些事情是甲○妄想出來,也不是她故意要 誣陷被告的?)對」、「(問:妳若出監,妳要跟誰一起住 ?)我要跟我女兒」、「(問:那妳是否還會再去跟乙○住 ?是否會把甲○帶回去跟乙○一起住?)因為甲○比較需要 我,所以我只好選擇離開被告。小兒子我也自己會帶,自己 照顧」、「(問:若照妳所述,乙○沒有對不起妳的地方, 妳為何不跟乙○繼續住?)因為小孩子不能沒有我。這跟本 案被告有沒有對甲○做猥褻的事情沒有關係,是因為甲○要 我做選擇,我也只好選擇照顧甲○,但是我還是相信被告沒 有性侵甲○,這是兩回事」等語(見原審卷第89、90頁)。 ⒋證人即甲○之生父戊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我 和丁女分開後,有時候我也會過去丁女她們那邊看小孩,照 我跟我前妻生的那兩個小孩跟我說的,其實被告對我跟丁女 親生的那二個小孩都很好」、「(問:甲○她平常會不會說 謊?)說謊是加減都會,因為有時候她要跟我要求我不願意 時,她就會說謊騙我,不過這種情形並不常見」、「甲○跟 我講這件事後,我主動打被告的電話找他(指被告),約他 在剛說的埠岸邊,我問被告有無摸甲○,被告說沒有,我說 甲○跟我說有,被告說他們情同父女,甲○有時候跟被告撒 嬌,會有肢體上的接觸,我想這應該多少都會有」、「(問 :譯文中提到的『加減都會摸她』你的意思是什麼意思?) 被告跟我說他們在玩的時候多少都會有摸到甲○的身體」、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在談的時候,被告並沒有說他有 趁甲○睡覺的時候摸甲○的身體?)被告沒有坦承他有在甲 ○睡覺的時候摸甲○,他講的是他跟甲○在玩的時候,並不 是在睡覺的時候」、「(問:上開譯文中,你對丁女有提到 『我叫ㄚ忠去埠岸邊,我說喔,你到底有沒有碰她?他說沒 啊哪有可能,我那個,就我跟你說的大家會那個一起那麼久 了,會摸她,會那個,啊那天發生甲○說有跟丙男說,她說 她有說,她馬上就跟他講了,啊丙男說叫她去跟他睡』這段 話所指何意?請詳述當時被告跟你談的內容是何意?)我問 被告到底有沒有碰甲○,到底有沒有要猥褻甲○的意思?被 告說怎麼有可能,被告跟我解釋的意思是說他不是很刻意要 侵犯她的意思,就是他們有時候在玩的時候,會碰觸到甲○ 的身體而已」、「(問:上開譯文中,你對丁女有提到『在 埠岸邊我也有跟他說啊,你如果有碰她,你要給我一個交代 ,幹你娘,我一個女兒你給我碰,你們在一起的,你對我的



起嗎,他連咒死誓都沒啊,對吧,你要我相信誰,啊是好加 在他沒有那個,那下面都沒受傷那個,啊如果下面受傷,幹 你娘,ㄚ忠他脫的了嗎,他說他摸她而已』,當初你質問乙 ○的時候,乙○是如何跟你回答?)在埠岸邊時,被告發誓 說他沒有,我意思並不是說他不敢發誓,被告在埠岸邊沒有 跟我說『還好下面沒有受傷』等語,這段話是我在接見丁女 時,我在跟她陳述我自己的意見。我講說『他摸她而已』, 就是在講說我剛講的他們在玩的時候有身體接觸的意思」、 「我是說甲○會說謊,但是至於甲○到底有沒有被害妄想症 ,這我不知道。丁女確實曾有跟我講過甲○國中老師說甲○ 有被害妄想症,但是甲○的國中老師並沒有跟我講過這件事 」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反面至86頁)。
⒌勾稽比對上開證人丙男、甲○導師、丁女戊男等人之證詞 可知,告訴人甲○於案發前雖無因精神疾病就醫之紀錄,然 其日常生活中曾出現幻想、說謊之情事,因而連甲○之至親 丙男、丁女均懷疑本案應是甲○幻想出來的,並不實在。準 此,本案除了證人即被害人甲○之指訴外,並無其他補強證 據足以佐證,參以證人丙男、甲○導師、丁女戊男之證詞 ,又足認甲○說詞之真實性尚有可疑,是本案依卷存證據資 料,在罪疑唯輕之原則下,實難遽認必屬真實。檢察官上訴 雖又以乙○面對戊男(甲○之生父)之質問時,亦答稱:在 玩的時候,多少都會有摸到甲○的身體等語,足見被告不針 對戊男所問之問題,刻意顧左右而言他,顯然心虛而避重就 輕,其否認犯罪應係畏罪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惟查,證人 戊男已明確證稱:被告沒有對其坦承他有在甲○睡覺的時候 摸甲○,他講的是他跟甲○在玩的時候多少會有摸到甲○的 身體等語,且戊男於原審所證,與其於上開與丁女會面時之 錄音內容並無違背,亦與被告所辯:大家在玩鬧的時候,有 時候我會拍甲○肩膀,有時候甲○也會摸我的臉,大家一家 子都會這樣玩,我沒有把她當外人,像她行動不便,有時候 我會牽她,她有時候走路會跌倒,我也會去扶她,會去牽她 的手,不會去摸她其他的身體部位等語(原審卷第94頁)亦 大致相符,難謂被告對戊男之質疑係心虛及避重就輕而不足 採信。
㈢、另查,被告乙○雖坦承100年10月23日、24日晚上有與告訴 人甲○同睡一房之事實,且被告明知甲○乃係年滿15歲未滿 16歲之女子,猶不知避嫌仍與甲○同床而眠,其行止固屬可 議,然同睡一房並無法逕認必有上開猥褻之事實,況此均係 被告事先提議而得甲○應允後始為之,非被告強行為之;另 丙男於偵查中雖證述甲○曾向其反應遭被告猥褻乙情,然參



諸丙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其並不相信甲○所述等情,此 部分亦無法作為告訴人指訴之佐證。再者,甲○所畫之遭受 猥褻示意圖,僅能證明案發當時屋內擺設之情形,並無法證 明究竟有無猥褻之情事;又卷內密封袋內所所附之行政院衛 生署台中醫院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係記載甲 ○「頭面、頸肩、胸腹、背臀、四肢均無明顯外傷」,自亦 無法作為告訴人指訴之有效佐證,其理至明。
㈣、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下列各點為據,玆分別論述如下: ⒈上訴意旨謂:被告於100年10月24日凌晨某時,乘甲○睡覺 之際,出手摸甲○之胸部,復於翌(25)日凌晨某時,對甲 ○強制猥褻,核其先後二次犯行,並非單一偶犯,且日趨嚴 重,參互以觀,故意之情昭然若揭,其犯行躍然活現,皆甚 為真切,應非睡眠中無意識、不小心之碰觸。原審判決割裂 二次犯行而捨重就輕,僅就其中輕罪臆測係被告睡眠中無意 識、不小心碰觸甲○胸部,進而以此夢境臆論掩蓋後犯之重 罪,就重罪為何亦認其無犯意,未見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誤一節。惟查,檢察官係以被告先後2次涉嫌對證人 甲○為乘機猥褻、強制猥褻,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從而法院審理時,自應分別判斷被告是否有 各該次之猥褻犯行,亦無法以被告有第1次犯行即推認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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