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180號
TCHM,102,上訴,1180,2014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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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少鵬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俊忠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記載之「恐嚇、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應更正為「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記載之「恐嚇、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 訴。」為「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之誤 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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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