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1417號
TCHM,102,上易,1417,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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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連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天佑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
第30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連慶王天佑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連慶王天佑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等認原 審判決對事實部分仍有調查未盡明確之處,且法律適用上尚 有疑義,除理由狀容後補陳外,謹於法定上訴期間內,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聲明上訴」云云,核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 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 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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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