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楊牽治 游林桂子 林秀鑾 陳明煥 林雅文 楊美金 楊麗誘 楊雅靜 楊鄭招 楊進榮 劉楊秀鳳 楊晉 楊秀麗 楊儒其 楊儒炎 楊玉惠 楊玉琴 楊玉如 林來發 林文科 林憲璋 林蘭(原名林妙銖) 林雅萍 楊曜華 楊訓鳴 楊青燕 楊正鑫 楊蕙如 楊桂茹 楊杜亞納 楊惠珉 楊志偉 楊志俐 張芳源 張長榮 張長寅 張莙婷 黃淑玲 黃翎樺 周楊展 周令婕 周楊翊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翠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宗希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之記載,應增加記載為「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上訴人並為訴之擴張」。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主文第二項「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含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原判決正本附表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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