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448號
TPHV,99,重上,448,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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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蕭國風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上 訴 人 蕭阿惜
訴訟代理人 廖清泉
上 訴 人 蕭游阿尾
      蕭黃罔市
      蕭仁貴
      蕭珍永
      蕭珍益
      蕭渝靜
      蕭陳桃
      蕭珍勇
      蕭光城
      蕭榮昌
      蕭珍福
      蕭雅萍
      蕭旺枝
      蕭火旺
      邱蕭寶玉
      蕭寶貴
      蕭素真
      蕭阿川
      蕭永銘(原名蕭珍正)
上1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 訴 人 邱蕭杏
被 上訴人 呂蕭愛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上 訴 人 王蕭秋端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王智賢
上 訴 人 陳蕭阿月
視同上訴人 蕭素英
視同上訴人 蕭鳳嬌
視同上訴人 蕭嘉玲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玉達
      許惠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許蕭阿秀
被 上訴人 藍蕭阿素
視同上訴人 鄭李阿順
      李自成
      丘玉蘭
      丘金蘭
      丘秀蘭
      丘遠生
      丘台生
      王陳見子
      董黃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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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