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蕭國風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上 訴 人 蕭阿惜訴訟代理人 廖清泉上 訴 人 蕭游阿尾 蕭黃罔市 蕭仁貴 蕭珍永 蕭珍益 蕭渝靜 蕭陳桃 蕭珍勇 蕭光城 蕭榮昌 蕭珍福 蕭雅萍 蕭旺枝 蕭火旺 邱蕭寶玉 蕭寶貴 蕭素真 蕭阿川 蕭永銘(原名蕭珍正)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上 訴 人 邱蕭杏被 上訴人 呂蕭愛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複 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上 訴 人 王蕭秋端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王智賢上 訴 人 陳蕭阿月視同上訴人 蕭素英視同上訴人 蕭鳳嬌視同上訴人 蕭嘉玲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複 代理人 廖玉達 許惠君律師被 上訴人 許蕭阿秀被 上訴人 藍蕭阿素視同上訴人 鄭李阿順 李自成 丘玉蘭 丘金蘭 丘秀蘭 丘遠生 丘台生 王陳見子 董黃錦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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