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0年度,76號
SJEV,90,重簡,76,2001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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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七六號
  原   告 集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被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   告 戊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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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