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宋勝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連豐等1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3年度重上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原法院於民國 101年10月9日以101年度審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相對人雖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 度抗字第157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 上訴之第二審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 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