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凱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毅弘
再審原告因與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3,
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 條
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不足22,032元(計算式:23,032-1,000=22,032)。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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