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42號
TPHV,102,重上,44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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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黃金滿
      李玉青
      黃俊欽
      黃俊傑
      黃秋婷
      黃金英
      黃珍章
      許黃金桂
      黃金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律師
被 上訴人 温國臺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林慶苗律師
      李權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03年1月
8 日就假執行之上訴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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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