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馬作英
何大方
秦芝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上訴人 許淑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關於時效抗辯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