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02年度,43號
TPHV,102,聲國,43,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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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43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102年
度聲國字第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編規定,應 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 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5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3號 裁定聲明異議,因前揭裁定係駁回抗告人聲請本院法官迴避 ,乃得抗告之事件,雖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異議,仍視為已 提起抗告。
二、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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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