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677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玉石宮保生大帝法定代理人 連永茂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上訴人 連讚興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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