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927號
TPHV,102,上,927,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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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鄭育騰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上訴人 練松平 
      練莊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
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15日18 時許,於○○市○○區○○路0段00號處舉辦廟會活動,並 擔任爐主。被上訴人之子即訴外人練忠興與友人用完晚膳後 ,相互邀約至該廟會活動場地繼續飲酒,上訴人見練忠興出 現該活動場地,遂即向練忠興索討積欠多年之欠款新臺幣( 下同)8萬5000元,嗣雙方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上訴人竟 持改造槍枝分別對練忠興之左臉頰、右肩、右腹及右手等部 分射發4槍,致練忠興因左頸動脈血管破裂而大量出血,終 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被上訴人遭喪子之痛,均受有精神 上莫大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等 慰撫金各250萬元,合計500萬元等語,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許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練松平練莊担各200 萬元,及均自101 年8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逾1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被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則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並答辯聲明:駁回 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伊對被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之事實部分,並不 爭執,惟原審認定上訴人有財產19筆,總財產總額一千餘萬 元,未考量下列事項:(一)課稅資料未納入「政府移轉支 出」各戶所得、免稅所得資料。(二)財稅資料係稽徵機關 及監理機關提供後彙總,其為作業期所建立之歷史檔(房屋 及土地以地政機關資料為準,車輛資料以監理機關資料為準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投資人明細係投資公 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投資申報明細歸戶資料, 與實際年度有二至三年落差,而其金額係按股票面額或依股 東所佔股權比例計算,非實際交易金額,股價有波動特性, 不宜作為衡量投資狀態。故上開財產不足以作為判斷上訴人 財產總額唯一判斷標準。又被上訴人有其他子女可為奉養外 ,被害人練忠興亦有三名子女向伊求償, 上訴人資產約500 萬元,不足清償被害人之子女等語以資抗辯,並於本院聲明 :
(一)原判決命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逾100 萬元本息部分 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均駁回。
三、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於前開時地,因向被上訴人之子練忠興索討欠款未 果,發生爭執而持手槍朝練忠興開4 槍致練忠興因左頸動 脈血管破裂大量出血,終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之事實, ,且上訴人之因殺人之刑事責任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5 年(與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 字第3 號、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640 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903 6 號等偵查、偵續、他字、相字卷等)刑事卷 全卷(下稱刑事卷)無訛,堪認為真實。
(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194 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等分別為被害人之父母,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見原審101 年度附民字第164 號卷第4 頁 ,下稱附民卷) ,上訴人依前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雖不爭執上開侵權行為,惟主張被上訴人請求精 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是 兩造之爭點厥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為何 ?
1、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 。故法院為判決時,宜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行為人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以定之。 是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 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權利人與被害人間 親疏關係等情形決定之。經查,被害人因本件遭上訴人以 槍枝射擊死亡,被上訴人分別為其父母,突遭受喪子之痛 ,精神上自感莫大痛苦,渠等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依法 有據。爰審酌被害人有時與父母同住,時常買便當返家給 被上訴人練松平食用,親子感情甚篤,本件因上訴人持改 造手槍殺害被害人致死亡,因事發突然無法預料,被上訴 人練松平練莊担均僅讀書不到三年,被上訴人練松平之 工作原為粗工,惟因健康狀況不佳有10年沒工作(見本院 卷第61頁),依100 年所得資料顯示為542 元,其名下有 附表二之財產;練莊担之工作為粗工,薪資每日600 元, 但每月工作日數不穩定(見本院卷第61頁),依100 年所 得資料顯示為15萬151 元,其名下有附表三之財產,此有 渠等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 (見原審卷第28至28頁背面、第32至32頁背面),而上訴 人為專科畢業,從事營建工作,月薪4 萬5000元(見原審 卷第42頁背面),上訴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負債, 有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於102 年8 月20日出 具之上訴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85頁)及新北市三芝區農會陳報狀、淡水第一信 用合作社102 年11月8 日函(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第10 4 頁)在卷足憑。又上訴人於故意殺人後之101 年6 月5 日將其在逢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逢昌公司)之出資500 萬元中之160 萬元轉讓予訴外人蘇粕睿,且於101 年6 月 6 日將其在逢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逢成公司)所出資之 345 萬元全額轉讓由蘇粕睿承受,分別有逢昌公司之102 年11月18日函及其附件、逢成公司102 年11月18日函及其 附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6 至147 頁、151 至158 頁 )。本院斟酌上訴人之故意殺人情節及事後處分財產、被 上訴人等兩人所受之精神痛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 程度、經濟能力等一切狀況,認被上訴人練松平練莊担 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各以200 萬元為適當。上訴人空 言指稱被害人與被上訴人2 人感情未佳,未提出相關事證 以供調查,顯無可採。另就上訴人以被害人練忠興亦有三 名子女向上訴人求償,非本院得審酌之事項,上訴人以此 為抗辯,亦無理由。
2、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 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生 ,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 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 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參照)。查系爭損害之發生係上訴人 之故意殺人侵權行為所致,依上說明自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是上訴人抗辯,本件應比照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101 年度補審字第23、24、25號決定書之計算標準 及依被害人於加害人催討欠款時先後以:「欠你錢就不還 ,你怎麼樣,吃你剛剛好而已,幹你娘雞巴,你給我注意 點」及「不你試試看」等語挑釁加害人,顯見被害人對其 被害有可歸責事由,應減輕賠償比例50% 云云,即非可採 。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各200 萬元之本息,原審就此為被上訴人勝訴 之判決及兩造供擔保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100 萬元之本息不 當,請求就命上訴人給付逾100 萬元之本息部分予以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麗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上訴人鄭育騰於101年4月15日時之財產清單┌──┬────────────────┬──────┐
│編號│ 財 產 名 稱 │證據所在卷頁│
├──┼────────────────┼──────┤ │ 1 │○○市○○區埔坪里0鄰○○路0段00│原審卷第15頁│ │ │號房屋及○○區○○○○段○○○ │、本院卷第34│ │ │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 │至35、67、71│
│ │: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73、78至79│
│ │,該房屋及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85、104至 │
│ │權600萬元,尚有377萬1332元未清 │105頁。 │
│ │償。) │ │
│ │ │ │
├──┼────────────────┼──────┤ │ 2 │○○市○○區○○里0鄰○○路0段00│原審卷第15頁│ │ │號房屋及○○區○○○○段○○○小│、本院卷第36│ │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 │至39、67、72│
│ │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 │、74至75、81│
│ │173,該房屋及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 │至82、85、93│
│ │押權533萬元,尚有377萬5404元未清│至97頁。 │
│ │償。) │ │
│ │ │ │
├──┼────────────────┼──────┤ │ 3 │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壹輛 │本院卷第85、│ │ │ │166頁。 │
├──┼────────────────┼──────┤ │ 4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出資額500萬元 │原審卷第136 │ │ │(註:上訴人於101年4月15日時在逢│至149頁、本 │ │ │ 昌營造有限公司出資額為500 萬元│院卷第136至 │
│ │ ,於同年6月轉讓160萬元予訴外人│159 頁。 │
│ │ 蘇粕睿,尚有出資額340萬元) │ │
├──┼────────────────┼──────┤
│ 5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股份│本院卷第111 │
│ │20股,共2000元 │頁。 │
├──┼────────────────┼──────┤




│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5萬元 │本院卷181頁 │
│ │ │ │
├──┼────────────────┼──────┤
│ 7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100│本院第182頁 │
│ │元 │ │
├──┼────────────────┼──────┤
│ 8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 │本院卷第182 │
│ │2590元 │頁 │
├──┼────────────────┼──────┤
│ 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7670│本院卷第182 │
│ │元 │頁 │
├──┼────────────────┼──────┤
│ 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50萬元 │本院卷第182 │
│ │ │頁 │
├──┼────────────────┼──────┤
│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 │本院卷第183 │
│ │1810元 │頁 │
├──┼────────────────┼──────┤
│  │逢成營造有限公司之出資額345萬元 │本院卷第151 │
│ │(註:上訴人於101年4月15日時在逢│至159頁 │
│ │ 成營造有限公司出資額為345萬元 │ │
│ │ ,於同年6月全部轉讓予訴外人蘇 │ │
│ │ 粕睿。) │ │
│ │ │ │
│ │ │ │
└──┴────────────────┴──────┘

◎附表二:被上訴人練松平於101年4月15日之財產狀況 ┌──┬────────────────┬──────┐ │編號│ 財 產 名 稱 │證據所在卷頁│
├──┼────────────────┼──────┤ │ 1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出資額│原審卷第28頁│ │ │1萬元 │背面。 │
└──┴────────────────┴──────┘

◎附表三:被上訴人練莊担於101年4月15日之財產狀況┌──┬────────────────┬──────┐ │編號│ 財 產 名 稱 │證據所在卷頁│
├──┼────────────────┼──────┤ │ 1 │○○市○○區○○里○○街0000號0 │原審卷第31頁│



│ │樓房屋及○○區○○○○段○○○ │背面、第32頁│
│ │小段0000-0000號 │背面。 │
├──┼────────────────┼──────┤ │ 2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出資額│原審卷第31頁│
│ │5000元 │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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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