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何紘瑞
何林敏仔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界和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3,77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萬3,620元,而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人雖已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駁回訴訟
救助,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