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國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洪靜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待被上訴人陳報後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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