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郭啟源
訴訟 代 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上訴 人即
附帶 上 訴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 代 理人 顏宗明
訴訟 代 理人 李育錚律師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陳報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
年11月30日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係何時送達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及其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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