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266號
TPHV,101,上易,1266,2014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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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汪洋富
      汪駿伸
      汪駿義
      汪宗勳
      汪國雄
      汪秀理
      汪家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啟明
      李榮彰
      李孟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錦秋
      李錦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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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