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584號
TPHV,100,重上,584,2014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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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林楊月嬌
       林進德
       林進義
       林進養
       林婧䔰
       林秀香
       林進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上訴人   林清海
       林明諺
       林明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燕卿
被上訴人   林進榮
       林李美珠
       李晃伸(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雅鈴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雅雯(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宏(李林梅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蘭
       徐明瑞
       林家弘(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葳(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真(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林萬益(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楊頂立(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敏(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雯(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芬(楊林麗花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阿美(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英(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林木村
       林秀鸞
       林對
       林進興
       林進賢
       林進宗
       林秀梅
       林秀美
兼上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木華
       林木祥(兼林張于之承受訴訟人)
上3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上訴人   林木來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上訴人李雅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李雅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被上 訴人李雅鈴之戶籍謄本足參(本院卷四第95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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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