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5號
TPHM,103,聲,25,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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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宏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宏仁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5月確定。於98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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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