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輯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輯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輯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上易字第10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1 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